皖教基〔2017〕2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4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皖教基〔 2017〕24 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 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在总结研究、 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 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 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印发 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2007 年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根 据此标准, 启动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极大改善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 件,有效推动了各地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提升。 《办学基本标准》 是为适应义务教育新的发 展形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而修订, 是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 标准(试行)》的提升。 各地要抓紧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对照新标准查找不足,“一校一案” 制定学校达标规划。
二、《办学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 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本标准,在分校规划的基础上, 编制区域总体规划, 积极 启动推进新一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 争取用 5 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 到《办学基本标准》规定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办法和 本区域的规划进度表。 各市实施办法和规划进度表请于 2018 年 6 月底之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以县 ( 市、区 ) 为单位,
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督促指导。 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 薄弱学校建设、 寄宿制学校建设、 初中学校建设等 结合起来,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要加强学校管理, 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省组织对各市、县(区)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五、省教育厅 2007 年颁布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教 基﹝ 2007﹞15 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
育厅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 学行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制 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公办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 设置、 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三条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 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二、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普通中小学规划设计与 建设有关规范、 标准和规定, 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 体现安全、 适用、 经济、美观。
第五条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高压电线、长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通航 河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 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 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医院太平 间、传染病房、 高压变电配电所、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加油加气站、 气源调压站、 化工厂、 烟花爆竹厂、公共娱乐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毗邻。 与化学、生物、 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 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校园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 歌舞厅、 桌球室、 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七条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校门前设 置减速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有围墙。普通中小学校场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 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地等。 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 22 平方米,初 中不低于 25 平方米。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做 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
第九条 学校规模适度。 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应按城乡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及建设规模、 居住人口及出生率等,相应确定办学规模。
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 2000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