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6-03-23 14:51:06

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

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第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一、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对二轴车车货总重超过30T以上的超限车辆将实施卸载并罚款,车货总重超过20T以上30T以下的(含30T)超限车辆将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具体见如下处罚标准:

1.车货总重超过规定10%以内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按100/台次罚款。

2.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含)—20%(不含)以内的,处300/台次罚款;

3.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20%(含)—30%(不含)以内的,处400/台次罚款;

4.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30%(含)—40%(不含)以内的,处500/台次罚款;

5.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40%(含)—50%(不含)以内的,处600/台次罚款;

6.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50%(含)—60%(不含)以内的,处1000/台次罚款。

7.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60%(含)—70%(不含)以内的,处1200/台次罚款;

8.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70%(含)—80%(不含)以内的,处1500/台次罚款;

9.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80%(含)—100%(不含)以内的,按2000/台次罚款;

10.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含)以上的,处150/吨罚款。

车货总重在55吨(不含)以上的,对其超限运输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罚):

1.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的,按200/吨罚款;

2.车货总重超过100吨(含)的,按250/吨罚款;

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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