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连续工作满十年合同到期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3-03-19 11:38:29

连续工作满十年合同到期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张涛律师;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案情
林某某在某公司生产技术组工作,双方于2007122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1228日至20091227日。20091221日,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某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某某则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某公司通知林某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林某某自1222日开始可以不出勤。林某某在某公司工作至20091221日,某公司支付林某某工资至12月底。2010118日,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林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500元。
另,某公司已为林某某缴纳了200210月至200912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林某20091月至11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2,688.91元。
林某某于2010316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9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该会于2010414裁决某公司支付林某某2009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4,143.80元,对于林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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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诸法院。
审判
双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
林某某认为:林某某于1996724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林某某、某公司在签订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200912月底,林某某工龄已满10年,首次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某某并未放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某公司认为:某公司没有找到相关资料,对于林某某的入职时间不予确认,具体的时间由法院认定。合同到期后,林某某、某公司协商续签合同是某公司的权利,林某某不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自然终止,故某公司无需支付林某某赔偿金。
林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林某某的工作证,该工作证的标号为9607XX.林某某并说明工作证的编号是以入职日期来编排的。
某公司对于工作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编号的编排方式不清楚。
2、涉及某公司其他员工的裁决书、判决书以及工资条,其中裁决书、判决书中认定某公司的员工冯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0236日、黄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009月、肖某某的入职时间为199785日、赵某某的入职时间为1997217日,杨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013月,工资表中记载的肖某某的员工编号为97XX05、赵某某的员工编号为97XX54、杨某某的员工编号为01XX10、黄某某的员工编号为00XX09冯某某的员工编号为02XX06.林某某以此证明某公司是按员工的入职时间编排员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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