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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06:27: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第一章第一条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本指引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中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挂牌公司。第三条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第二章年度报告第五条公司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公司应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披露报告期内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业重大风险因素及变动情况,如研发风险、市场风险、行业政策风险、人才流失风险、知识产权相关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丧失风险、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风险等。第七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相关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许可、行业准入许可、其他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等。第八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重要知识产权的变动情况。知识产权增加的,应披露取得方式及取得时间。涉及职务成果的,应披露作者或发明人在公司任职情况、该成果注册登记情况;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应披露受让程序(包括合同签署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等)、计价方法、入账价值、摊销政策等。知识产权减少的,应披露其账面价值、减少原因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应披露评估方法、评估价值、不同评估方法导致的评估结果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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