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28 09:41:13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总行制定的《中信银行合同管理办法》(2.0版 2013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保全部是分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合同管理部门与合同主办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分行法律保全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中信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对相关合同在使用中的修改或补充进行审查

)根据业务需要,制定、修订并发布本行辖内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并报总行法律保全部备

)协同分行有关部门对本行合同订立及履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一至两次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和分析评估工作;

负责相关合同修改后的扫描存档;

)负责其他有关合同管理工作。

分行合同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核、签署、存档和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合同报批报备手续;

)对合同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法律部门反馈,与法律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负责提供非标准合同合同草案、业务流程、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分行法律保全部在法律合同审查事务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对送审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揭示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和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合同审查工作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于送审的合同,法律保全部由专人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

(二)经登记后,统一交法律保全部负责合同审查事务的经办人;

(三)除非特殊紧急情况,经办人根据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处理合同审查项目;

(四)合同审查项目由经办人出具初审意见,最终由法律保全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合同审查意见以法律保全部负责人签发的为准。

第六条 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查的文件应完整全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合同文本包括合同、协议、担保函、承诺函、授权委托书、意向书等;如有电子版,应在提交纸质文本的同时一并提交;

(二)如有相关的业务背景材料,包括操作流程、业务模式及相关管理办法等,应同时附送;

(三)信审委批复要求法律保全部进行审查的项目,还应提供信审委的批复;

(四)法律保全部已经审查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的法律文本,业务部门对合同文本的内容又进行部分变更或调整的,如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再审,需对法律文本变更或调整的内容进行标注,并说明理由;

(五)法律保全部要求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分行向总行法律保全部报送合同审查项目,应同时报送分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

第七条 分行法合同审查工作由分行法律保全部负责,需要报送总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律审查项目,必须经分行法律保全部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后,再报送总行法律保全部。

第八条 业务部门对法律保全部出具的法律意见有异议或业务合作对方不愿接受的,对于提示性法律意见,业务部门可以直接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法律保全部的法律意见;对于实质性法律意见,如需与法律保全部进一步商讨的,业务部门应说明具体理由后再报法律保全部,必要时报主管行领导研究决定。

分行可据辖内二级分行法律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对合同的法律审查权限进行授权,由分行法律保全部对二级分行合同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其法律审查工作负责。

合同文本提交法律审查之前,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先进行专业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审批要求,主从合同及附件齐全。

第十条 已经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的合同,如合同内容发生修改或补充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在签订前重新提交法律审查,并应将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予以标识如不能按照法律意见修改合同或无法落实法律意见要求的,合同主办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有权决策领导审批。

第十 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部门应按照我行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就合同尽到全面的提示义务

第十 签订合同需要使用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应严格按照《中信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纸质档合同页数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法律审查程序。

第十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主办部门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违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合同主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并通报法律保全部后向主管行领导报告。

第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先积极采取措施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按照《中信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并将争议情况及时向法律保全部和主管行领导报告。

第十 合同变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对原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并经各方当事人在更改处签章确认;

(三)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 各部门、分支行应根据我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合同类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档案的建立、移交、归档、利用、保管和鉴定销毁等由专人进行严格管理。

具体业务部门、分支行应负责对合同档案进行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合同包括:各支行网点房屋租赁合同、自助银行设备租赁合同、与中信物业的服务合同、绿色植物租摆合同、押运合同、保安服务合同、监控工程合同、消防工程合同;联动门、安全门、板式卷帘门、防爆门禁合同及广告服务合同等;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全行劳动合同书等;

(三)信贷管理部负责管理的合同为全行信贷合同等;

(四)信息技术部负责管理的合同包括:设备采购合同、维保合同、布线合同、系统开发合同等;

(五)会计部负责管理的合同包括:会计机具买卖合同、打码机维护维修合同、银企对账委托协议、会计业务印章协议书、工商银行代理业务协议(缴款)、EMS服务协议等;

(六)零售银行部负责管理的合同包括:会议合作协议书、培训协议、托收、代扣水费业务服务协议、POS业务协议、B2C合作协议、新东方合作协议、香卡增值商户合同等;

(七)机构业务部负责管理的合同为与机构签订的各项服务协议;

(八)投资银行部负责管理合同为各类投行业务合同;

(九)国际业务部负责管理的合同包括:进口信用证合同、国内信用证融资协议、他行代付协议、进口押汇合同、出口押汇合同、信用融资协议、福费廷资产转让合同等;

(十)金融同业部负责管理的合同包括同业存款合同、票据转贴现合同等票据类合同等;

(十一)网络银行及资产托管部负责管理的合同包括托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

(十一)法律保全部负责管理的合同为各类委托代理合同等;

(十二)异地分支机构负责管理的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及与重要客户签订各项服务协议等;

(十三)其它未列明的合同由各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分支行负责保管。

第十 合同签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档案提交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需要办理登记、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也应一并纳入合同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 下列合同档案应永久保存:

(一)不动产购置和处置合同;

(二)对外股权投资、收购兼并或股权转让合同;

(三)我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应永久保存的其他合同。

十条 除永久保存的合同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保管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合同应当自履行完毕之日起至少保管五年。

超过保管期限的合同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合同主办部门共同进行鉴定,无特殊原因的,应予销毁。对虽然超过保管期限,但合同履行仍存在争议的,合同主办部门可提出延长保管期限。

二十二 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应健全合同档案移交(接收)、合同档案查阅、借用等相关手续,确保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分行法律保全部负责解释、修订。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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