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10-30


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背景
20209月,居住在HA区的邢某与居住在该市B区的梁某,在该市B区的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梁某将其名下位于该市B区的一套商品房以95万元的价款卖与邢某,定金15万元先期交付,剩余款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结清。违约条款为:卖方违约,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买方交纳的佣金由卖方承担。合同签字后,买方邢某如约交付15万元定金和1万元佣金,卖方梁某拿到定金后失踪。现买方邢某为维护自己权益,以卖方梁某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中介佣金。 问题
邢某能否向B区法院起诉? 分析
被告住所地在A区,不动产所在地为B区法院,如果仅 “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原则来看,A区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房屋,也就是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的B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
1、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本案初看系因买卖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由B区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


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买卖合同并未完全履行,买卖双方还没有因不动产权利确认产生争议,因买卖行为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仍属债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2、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后,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管辖权。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原告更愿意在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法》第62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上述规定是从合同的整体履行来说的,但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动态的,不同的节点各方的义务都处在变化中,从而争议事项也不尽相同。而本案发生在合同履行之初卖方违约,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卖方双倍赔偿定金。争议标的是被告应双倍返还的定金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也许能够给我们以启示:正确理解适用本条款(《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应将“争议标的"理解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


务。……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义务为“交付标的物”“给付价款”如果卖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还是解除合同、返还货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买方的“给付价款”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买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还是解除合同、返还价款、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求的指向均是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义务。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标的物为非不动产,应以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一方即卖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从北京高院的《解答》中,我们不难得出: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作为原告,合同履行地即为不动产所在地。结合本案,合同履行地为B区,B区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邢某能向B区法院起诉。 当然,如果买方在起诉状中把中介公司也列为被告而不是第三人,要求其退还中介佣金。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B区法院就必须立案了!



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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