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后享受那些待遇

发布时间:2018-08-08 08:22:28

7-10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后享受那些待遇

7-10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后享受那些待遇 网友来信:我是76年在唐山地震救灾中负伤致残回乡的8级伤残军人,今年元月30日旧伤复发住院,21日做腰4-5开窗髓核取出+椎间自体植骨及ACGE内固定手术,13天后伤口愈合出院。卧床休息3个月,方可坐立下床行走医疗费由原解聘单位的工伤保险支付,现我有几个问题请求了解有关政策法规的网友给予指点。

1、旧伤复发时住院费用(除医疗费外)由谁承担?

  A.住院时的护工费、及本人的误工费

  B.出院后90天的卧床护工费、及本的的3个月误工费

  C.我是农村人,今后不能劳动了,如弯腰及一般体力活都不可能做了,这个损失又有谁来补偿。

  2、我80年伤残回乡后被按置在本乡一个自给自付性质的事业单位工作,06根据年县政府下达的文件,我们事业单位30年工龄的人一律解聘,解聘后发8折工资1230每个月,直到退休,从哪以后,我以打零为生(机电为主)每天100元,现在出现工伤后我再也不能出去打工了,我今年56岁,按男性工作状况,工作至65岁绝对没有问题,这部分损失通过什么途径由谁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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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各个时期有不同的政策。2004101日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前,1984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部下发了《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对住院期间伙食费个人承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在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个别在乡残废人员负担三分之一住院伙食费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当时对残疾军人6级以上(原二等乙级)的医疗实行实报实销,其他人员没有政策优待。1984年的政策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当时的情况与现在有很大差别,你可以根据自己住院生活困难情况,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困难补助。

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后,民政部、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等部门专门下发了一系列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政策(你可以登录辽宁双拥优抚图书馆查询),政策主要精神是残疾军人加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再给予一定的报销优惠,因支付医疗费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可发给医疗补助,本人残疾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由政府负担。你可以按照这个政策去要求参加治疗,作为伤口复发你的医疗费基本可以全部报销。作为你住院期间的护工费和误工费没有政策规定由政府来补偿支付的,作为残疾军人国家已经发给你伤残抚恤金对你的负伤进行了补偿;至于你因伤造成收入的减少,政府也是通过抚恤金给予了补偿,不存在给你补偿65岁以前的工作收入。

另外,你如果感到原负伤部位残情加重,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提高伤残等级。申请提高伤残等级以前,建议你提供6个月以内,二甲医院以上的医疗诊断证明,也建议你参照评残标准进行对照,基本符合条件,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提高残疾等级。

7-10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后享受那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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