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doc

发布时间:2020-11-18 21:12:05

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8 天;



3、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4、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产假天数。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 省、



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



15 天的护理假津贴。



护理假津

1、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费的基数除以 30 天计算;

2

、护理假津贴 =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产假天数。

首次产检费用共

185 元,在妇幼保健院

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

(站)进行,产后访视共

30 元,由社区卫生保

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

健院上门完成。

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医院等级

2)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

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

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

生育医疗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费支付标

3)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准及个人

标准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

90%(含)时,按实际费用

90%低于

结算办法

门诊产前检查

515

515

515

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00%( ) 时,按定额减免; 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

顺产

2000

2200

2500

标准 100%低于 150%( ) 的部分,个人自付

30%,医

助娩产

2100

2400

2800

疗机构负担 30%,生育保险基金减免

40%;生育范围

剖宫产

2600

3100

3900

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

人工引产

1400

1700

2000

30%,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年

门诊

450

500

600

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

医疗费用的结算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时按实

际费用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时按定额减

免。



住院

1000

1200

1500

1

、放置宫内节育器

80 元,取出

75 元;

计划生育

2

、皮下埋植术

100

元,取出 55

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

3

、输卵管结扎术

1500 元;

(含)以内的部分, 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

手术费项

4

、输精管结扎术

500 元;

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

目和标准

5

、输卵管复通术

3000 元;

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6

、输精管复通术

2000 元。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

的疑难病症, 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

可以申请办理转院。

转往武汉

转诊转院

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由用人单位携申报

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

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

部分,个人自付 50%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

12 所社

长驻外地

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职工

长驻外地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申报,由单位辖区社保经办

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

30%

生育医疗

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

有关增补的规定,其中

B 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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