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doc
发布时间:2020-11-18 21:12:05
发布时间:2020-11-18 21:12:05
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8 天;
3、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4、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产假天数。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 省、
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
15 天的护理假津贴。
护理假津
1、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贴
费的基数除以 30 天计算;
2 | 、护理假津贴 =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 ×产假天数。 | |||||||||
首次产检费用共 | 185 元,在妇幼保健院 | ( 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 | |||||||||
(站)进行,产后访视共 | 30 元,由社区卫生保 | 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 | |||||||||
健院上门完成。 | 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 ||||||||||
医院等级 | ( 2)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 | ||||||||||
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 | |||||||||||
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 | |||||||||||
生育医疗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 |||||||
费支付标 | 项 | ( 3)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 |||||||||
准及个人 | 标准 |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 | 90%(含)时,按实际费用 | ||||||||
目 | |||||||||||
90%低于 | |||||||||||
结算办法 | 门诊产前检查 | 515 元 | 515 元 | 515 | 元 | 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 |||||
100%(含 ) 时,按定额减免; 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 | |||||||||||
顺产 | 2000 元 | 2200 元 | 2500 元 | ||||||||
标准 100%低于 150%(含 ) 的部分,个人自付 | 30%,医 | ||||||||||
助娩产 | 2100 元 | 2400 元 | 2800 | 元 | |||||||
疗机构负担 30%,生育保险基金减免 | 40%;生育范围 | ||||||||||
剖宫产 | 2600 元 | 3100 元 | 3900 元 | 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 | ||||||
人工引产 | 1400 元 | 1700 元 | 2000 元 | 30%,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年 | |||||||
人 | 门诊 | 450 元 | 500 元 | 600 | 元 | 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 |||||
流
(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
医疗费用的结算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时按实
际费用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时按定额减
免。
住院 | 1000 元 | 1200 元 | 1500 元 |
1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80 元,取出 | 75 元; | ||||||
计划生育 | 2 | 、皮下埋植术 | 100 | 元,取出 55 | 元; |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 | |||
3 | 、输卵管结扎术 | 1500 元; | (含)以内的部分, 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 | ||||||
手术费项 | |||||||||
4 | 、输精管结扎术 | 500 元; | 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 | ||||||
目和标准 | |||||||||
5 | 、输卵管复通术 | 3000 元; | 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 ||||||
6 | 、输精管复通术 | 2000 元。 | |||||||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 | |||||||||
的疑难病症, 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 | 可以申请办理转院。 | 转往武汉 | |||||||
转诊转院 | 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 30 日内,由用人单位携申报 | |||||||
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 | 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 | ||||||||
部分,个人自付 50%。 | |||||||||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 | 1—2 所社 | ||||||||
长驻外地 | 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 ||||||||
职工 | 长驻外地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 30 日内申报,由单位辖区社保经办 | |||||||
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 | 30% 。 | ||||||||
生育医疗 | 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 | ||||||||
有关增补的规定,其中 | B 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支付比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