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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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剑桥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哈尔滨剑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号
第三条学院由以于松岭为代表的投资者举办。学院是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举办者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民政厅。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发展定位
第一节办学理念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推动社会进步。
第二节发展定位
第六条学院在办学中确立以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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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定位:综合类。
类型定位:教案型、应用型。
学科门类定位:以管理学为主,适度发展工学、教育学、经济学、文学门类。
办学层次定位:本科教育。办学形式定位:全日制学历教育。办学规模定位:人。
人才规格定位: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国际视野、基础知识扎实、应用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龙江、面向全国、着眼世界,为经济建设、产业进步、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贡献。
办学特色定位:多元化投资办学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

第三章大学制度与管理结构
第一节学院董事会
第七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实施对学院的领导。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董事会集体作出决议,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受董事长委托或董事会授权,学院院长也可出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成员名,由出资人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年,届满后经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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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同意可连任。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年,届满后经民主选举、董事会同意可连任。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
董事会成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或其代表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
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时,董事长或指派人员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则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最后决定。但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及中层以上干部;(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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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革方案;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七)批准内部机构及专业设置;(八)监督、检查、评估教育教案质量;(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董事长实行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董事会;
(二)检察监督董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定期听取学院工作报告;(四)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协议;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学院院长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案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案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
(三)具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案或管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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