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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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 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 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 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 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 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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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 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 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 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 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 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 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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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 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 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 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 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 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 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 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 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 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 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 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 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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