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07 07:10:36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827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827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4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8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8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8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20049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8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9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915日至2005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案例分析:直接链接其他网站栏目引争议双方诉诸法律

    全球排名第2718位的一家网站的王牌栏目,被另一家刚刚成立的网站,在其首页显著位置直接链接内容,从而造成前一网站访问者减少,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引发诉讼

    网站链接引发眼球之争

    互联网经济因其特殊性,通常被喻为眼球经济或者注意力经济

    一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为此,经营者均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内容以吸引访问者的注意力,并使访问者记住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然而,这些独特的内容一旦被另外的网站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不能准确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被链接网站的访问者减少,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在深圳,一个名叫聚某网的网站,因为直接链接了淘某网的重要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被淘某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淘某网创办于2002年,以网络为媒介向用户提供中文国际财经资讯服务,进而推广自己网站供下载的相关产品。经4年发展,淘某网已成为中国知名外汇资讯网站之一。全球权威的ALEXA网站统计数据表明,淘某网访问量排序为2718位。

    “淘某网首页设有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该栏目数据,淘某网在去年725日与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网上信息服务合同,以 5万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的,服务期限为1年。同时,淘某网还与世华公司签订了关于保护信息汇编作品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协议淘某网承诺保守商业秘密。

    今年2月,成立一个月的聚某网没经淘某网许可,越过淘某网主页,直接对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内容建立链接,将栏目置于网站首页的中心位置,改名指标速递。今年327日,淘某网通过公证机关对聚某网链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聚某网诉至罗湖法院。

    “淘某网:索赔50余万

    “淘某网的代理律师认为,网络上的链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链接,一种是深层链接,普通链接不存在侵权问题,深层链接则构成侵权。所谓深层链接,是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对其网站的某一部分网页或者内容进行链接。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开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则用户就会被蒙在鼓里,还误以为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这种深层链接,是直接摘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设链者和被链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以及服务时,这种侵权更为明显。

    律师认为,淘某网首页的王牌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向网站访问者提供第一手的财经资讯,是外汇财经类网站极其重要的栏目,为此,淘某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来进行开发维护。聚某网在建立网站之初,就指定淘某网作为主要的参考网站,致使聚某网淘某网的栏目设计和内容安排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均从事外汇投资咨询并提供相关产品,聚某网明知这些数据对于吸引网站访问者、提高网站知名度的重要性,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确。

    律师认为,聚某网的行为吸引了众多访问者,并且使访问者误以为聚某网是该栏目的开发制作者,直接造成淘某网访问者的分流,使淘某网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严重损害了淘某网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判令:聚某网停止链接侵权行为;向淘某网公开道歉,并在《中国证券报》和聚某网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至少连续公开刊登一个月,以消除影响;聚某网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聚某网:移除链接可以免责

    “聚某网在法庭上辩称,聚某网没有侵犯淘某网的著作权,按照对著作权的概念界定,淘某网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在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的内容具有著作权性质,聚某网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行政办法》规定,聚某网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将所链接的内容移除的,可以免除责任。聚某网2006123日成立网站以来,在淘某网同年46日的联合声明发出后,到49日即移除对淘某网的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的链接,一共不到60天时间,因此,聚某网在接到淘某网的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移除了相关内容,应该免责。

    “聚某网还称,淘某网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聚某网的链接行为给自己带来了非法收益淘某网要求聚某网赔偿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法庭驳回淘某网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聚某网赔偿损失6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淘某网聚某网均是网站经营者,其经营目的均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商业目的和获得商业利益,彼此之间存在商业上的竞争关系。

    “淘某网向世华公司购买取得外汇资讯重要数据,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栏目管理,实时更新,但聚某网未经淘某网许可,未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对淘某网网站主页以下的栏目内容进行深层链接,主观上违背了淘某网的意愿,客观上势必造成访问者的分流,减少商业机会,因此,聚某网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令聚某网未经许可,不得在所开设的网站对淘某网网站发布的今日全球重要数据建立链接;同时向淘某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淘某网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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