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02-22 12:50:38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第一篇 综合篇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政策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总要求,确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09522日,中央政治局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主题进行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200981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省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我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发达地区,更应该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㈡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规划的需要。第十三届青岛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五年内扩展到所有村庄的明确目标。市委市政府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入了2010年市办实事之一,要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目标,就必须在政策上取得突破。

㈢响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和群众呼声的需要。近年来,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要求解决城镇无保老人养老保障问题、解决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和解决地方新农保市级财政补贴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五件代表建议中,有三件是关于城镇无保老人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统筹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既顺代表之意,又合群众呼声,符合中央保民生的要求。

㈣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一是完善升级地方新农保政策的需要。2003年以来,我市推行了地方新农保工作,截止2009年末,地方新农保参保人数73.5万人,16.7万人领取养老金,地方新农保月平均养老金达到了223元。地方新农保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缺乏市级财政支持、采取进口补方式区市难以承受等原因,当前推进难度大,参保率较低,对比先进地区差距较大,且政策依据已废止,迫切需要出台新制度。二是解决城镇无保老人养老保障问题的需要。全市4.5万城镇无保老人养老保障缺乏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出台新制度。三是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推行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医疗保险上已经实现了覆盖城乡居民,但在养老保险方面还需要总体的制度安排。

二、《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目的是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三、《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实施居民养老保险的意见。

四、《意见》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㈠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可以促进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真正让城乡居民老有所养。㈡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个重要工程,标志着我市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目标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㈢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的重大政策。对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㈣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解除居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居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促进扩大即期消费需求。

    五、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与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子女养老等传统形式相结合,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逐步把城乡居民纳入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城镇未参保居民、农民的特点,适应地区发展差异,参保政策、缴费标准、待遇层次和水平具有灵活性和包容性。可持续,就是筹资和待遇水平广大居民能接受、各级财政能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制度长期稳定运行。

六、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地方特色是什么?

主要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政府对基础养老金全额补贴;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市、区(市)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

地方特色有五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覆盖范围。在人员方面,从农村居民扩大到了城镇未参保居民;在地域方面,从两个国家新农保试点区市--城阳区、即墨市扩大到了市内四区。二是允许60周岁及以上人员补缴。允许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自愿补缴15年的保费,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三是对重度残疾人的政策倾斜。对重度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档次500元给予15年的代缴保费,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四是实行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五是对已参加老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人员实行两可政策: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时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不做强制性停止领取待遇的规定。

七、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一是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三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八、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何时开始实施?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市政府意见下发之日(20101 日)实施。

九、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步骤是怎样的?

根据《意见》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2010年先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其他区(市)按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同步纳入。

 

 

第二篇 制度篇

 

十、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010年首批参保人员为具有市内四区、城阳区、即墨市户籍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具体包括:16周岁-59周岁城镇未参保居民,16周岁-59周岁农村居民。曾经正式就业、外出务工、从事个体经营并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处于失业停止缴费状态的,可以选择参加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60周岁及以上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无保老人。

居民养老保险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居民自愿参保。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应把握同一时段不重复参保缴费原则;居民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又实现就业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居民不同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今后可按国家政策衔接,保障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享受低保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社会优抚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待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待遇、遗属补贴、企业精简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也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规定待遇。今后国家、省出台政策衔接办法后,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十一、具有青岛市户籍的条件是否有户籍年限限制?

参保政策对具有青岛户籍没有年限限制。

十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十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这五个档次是国家为农村居民制定的。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统一调整缴费档次。市内四区统一增设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

十四、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市内四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其他区市自行确定缴费方式。

十五、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市、区(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十六、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十七、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十八、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是否计入个人账户?

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十九、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何优惠政策?

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二十、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是否允许再提高个人缴费档次?

允许。在规定的缴费范围内,重度残疾人可以在财政代缴保险费的基础上提高个人缴费档次,提高个人缴费档次所需资金由本人承担。

二十一、重度残疾人在政府代缴15年保费后,未达到50岁的是否可以继续缴费?

可以。重度残疾人在政府代缴15年保费后,未达到50岁的,可以继续缴费至50周岁,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二十二、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三、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如何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

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2010年首次补助时间为310-410日,应于410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社保机构指定账户(补助或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个人缴费最高档,高于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可一次性收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

2011年起,集体补助时间为31-31日,补助截止日为331日。

二十四、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十五、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哪些部分?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资助资金,市、区(市)政府补贴资金,利息。

二十六、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每年结转计息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231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审批或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时,也应先对个人账户资金进行计息。

二十七、个人账户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二十八、个人账户资金哪些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支取?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区(市)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发生上述情况或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1、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2、跨区(市)转移且在缴费期间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可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若新参保地还未启动参保制度的无法转移的,也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已经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区(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也可封存个人账户资金,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省规定进行不同养老制度的衔接转换。

二十九、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

2、户籍条件:首批为具有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3、缴费年限条件: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三十、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各区(市)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加发1%的计算基数含国家规定的55元和区市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表格)。70周岁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由统筹金支付。

待遇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居民应尽早参保,长期缴费,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补贴,个人账户会有更多的积累,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举例:一名60周岁人员若选择按照500元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7500元,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30×15=450元,则月待遇标准为112元(5.6年可领回个人缴费)。一名70周岁人员若选择按照2500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共37500元,享受政府缴费补贴450元,则月待遇标准为733元(4.3年可领回个人缴费)。

三十一、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资金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资助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三十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采取什么形式发放?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市)社保机构每月20日前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三十三、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待遇如何处理?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协办员和街道(镇)保障中心应在次月20日前提请区(市)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三十四、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低水平起步,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五、老农保制度如何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 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原待遇,并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规定自愿补缴后重新计发待遇。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养老金,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还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三十六、地方新农保制度如何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青岛市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 “地方新农保)要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逐步规范。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按月领取地方新农保待遇人员且年满60周岁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同时加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今后其待遇水平的调整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地方新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时加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达到60周岁后其待遇水平的调整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也可停止领取养老金,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地方新农保还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十七、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部分居民既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又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居民养老保险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我市将按照国家、省规定搞好衔接工作。

三十八、参保人员跨区(市)转移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市)转移的,转出地区(市)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也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三十九、参保人员跨区(市)转移有无年龄限制?

有,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可以办理跨区(市)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并且已开始按月领取待遇,需要跨区(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四十、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时,由地方政府负担的政府缴费补贴是否也同时转移?

是。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时,政府缴费补贴一并转移,即个人账户存储金额全部转移。

四十一、对冒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区(市)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对失职造成基金流失的如何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造成基金流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各区(市)实施方案应履行什么报备手续?

各区(市)政府根据青岛市《意见》制定本区市的贯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篇 经办篇

 

四十四、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市内四区首批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201031-331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41日开始缴纳保费,缴费截至日为415日。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20日。《意见》实施前年满60周岁人员的养老金从20101月份开始补发,《意见》实施后达到60周岁的人员的养老金从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计发。

2、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1-31日,缴费截至日为331日。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四十五、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两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四十六、参保人员本人无法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的,是否可以由他人代填?

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参保表》、《补缴申请表》、《注销登记表》等)应由本人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亲属或居委会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四十七、居民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到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户籍地管理,参保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如:张某户籍地在四方区,居住在市南区,张某应在四方区户籍所在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四十八、户籍迁入已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区市的,是否允许参保?

制度实施后,户籍迁入市内四区、城阳区、即墨市等已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在户籍迁入后办理参保手续。

四十九、村(居)委会协办员在收到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参保表》后,应当如何处理?

村(居)委会协办员负责应检查参保人员提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五十、街道(镇)保障中心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如何处理?

街道(镇)保障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市)社保机构。

五十一、区(市)社保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如何处理?

区(市)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公安部门信息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五十二、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

五十三、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档次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一次性选择确定缴费档次,并填写在《参保表》中。参保人员根据经济情况可以每年变更缴费档次,参保人员未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的,视同为选择上年度缴费档次不变。

五十四、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档次选定后,是否允许再更改?

缴费人员当年缴费档次选定后,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保险费,当年不允许再更改缴费档次。

五十五、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当年是否可以缴费?

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当年可以缴费,缴费标准与普通年份一样都按1整年征收。

五十六、居民养老保险什么时间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每年的31日至31日为缴费期。每年1-3月新增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可在3月份统一办理。331日之前应参未参人员,以及331日之后新增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可于4-12月每月的10日前按要求办理缴费。

五十七、参保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上预存的资金不足时,是否进行扣款缴费?

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上的预存资金不足的,不予扣款。经办机构应当反馈未扣款信息,提醒参保人员补存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参保人员未予补存的,按当年中断缴费处理。

五十八、一次性补缴的,是否需要补缴利息?

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参保原则,补缴自愿,因此不补缴利息。

五十九、如何办理一次性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在达到60周岁前三个月内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青岛市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村(居)协办员3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表》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六十、办理补缴的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意见》实施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自愿补缴的,办理补缴截止时间为20101231日。《意见》实施后达到60周岁的,应在达到60周岁前三个月内办理。

六十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是否需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选择不缴费而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样应先按规定,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但在登记时不需要选择缴费档次。

六十二、政府缴费补贴何时到账、何时计息?

个人缴费到账后,政府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开始计息。

六十三、个人账户结构是怎样的?

个人账户结构包括三部分: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六十四、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个人账户情况?

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保障中心、或区(市)社保机构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查询地址和电话见附件3

六十五、如何办理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资金?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协办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区(市)社保机构。区(市)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资金手续。

六十六、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街道(镇)保障中心按月查询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制法《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主动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六十七、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手续?

    村(居)协办员收到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相关材料后,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街道(镇)保障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市)社保机构。

区(市)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六十八、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有异议的怎么办?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区(市)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六十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次月20号前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协办员和街道(镇)保障中心,向区(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七十、如何进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七十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模式和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区市管理、分级经办,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管理。

在制度推行之初,各区(市)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其中市内四区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经办。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区(市)统筹,其中市内四区为一个统筹单位,条件具备时实行市级统筹。

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级社保机构具体承担市内四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业务经办职能。

区(市)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街道(镇)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街道(镇)保障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七十二、参保人员跨区(市)转移的,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转入地街道(镇)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社保机构。转入地区(市)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区(市)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转出地区(市)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区(市)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转入地区(市)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七十三、参保人员如何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

参保人员可到各级社保机构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各级社保机构和街道(镇)保障中心要积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七十四、参保公示是如何规定的?

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街道(镇)保障中心和村(居)协办员在行政村(居)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七十五、如何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居民养老保险档案。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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