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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调整范围]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技术机构资格]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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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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