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9 19:07:28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济南市房屋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试用员工待试用期满,正式确定劳动关系后,公司从转正之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按所在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享受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一切待遇。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确定

1、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及公司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员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员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由员工缴存额和公司资助额两部分构成。

2、员工个人当年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上年度月平均基薪总额(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下同)乘以个人缴存率。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3、公司资助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被资助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公司缴存率。

4、个人缴存率等于公司缴存率。济南地区个人和单位缴存率为7%

5、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由行政人事部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并连同公司资助部分于每月15日前交到管理中心归集部(中国建设银行天桥区支行)。

6、管理中心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记录员工的缴费情况,并按规定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包括员工编号(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基本年薪/12)、当年缴费、本息情况。行政人事部留存员工的月缴记录,缴费记录,缴费记录包括员工姓名、帐号、员工个人月缴费金额、公司资助金额。

7、当年归集的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1日至次年630日。

8、行政人事部于每年的71831期间,向员工发送由管理中心归集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遇有问题,行政人事部将协助员工予以查询核实。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支取、销户、转移

第五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后,根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购买、建造员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专项贷款、员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1)购买自住房屋: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借款合同。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自建自有住房: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房租: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后附相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住房公积金支取后,个人账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缴存额。

员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同样可以支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及办理手续同上。

第六条 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4)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可以提取该员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否则将该员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七条 员工调离交纳公积金所在城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员工本人。

第八条 员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员工在缴纳公积金所在城市调动工作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暂时无法转移的,公积金结余本息封存原帐户,不退还本人。

第十条 员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在原帐户内。

第十一条 调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不办理的,责任自负。

第四节 其他

第十二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台帐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金额的支出发放及其他帐务处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社会统筹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社会统筹保险登记、缴费及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养老及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负责养老及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费用的扣缴;

负责向员工宣传解释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政策,接受员工对本人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的查询;

每月月初向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缴费的当月情况表;

负责与地方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

每年年初负责外派员工的养老及失业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标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按月扣缴。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养老及失业保险费用的计提及帐务处理等。

第十六条 上述各章节条款所提到的工资是指员工的基薪。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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