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2 12:10:08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全文—《侵害消费者权益
行为处罚办法》2
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和木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 期的商品;
(四)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 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
量器
具准确度;
(十)嵋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 全而、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 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 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 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 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 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一) 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 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 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 绝: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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