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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417182


股权托管协议

协议当事方:
委托方:某印染厂(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63840587
受托方: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浙江绍兴杨讯桥法定代表人:孙永利
为完善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法人治理结构,顺利实现管理的交接,甲、已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某实业部分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释义
1.1
1.1.11.1.21.1.31.1.41.1.51.1.6
1.2
本合同的名称及每条的标题将不限制具体条文的真实含义。
“甲方”指委托方,即某印染厂。“乙方”指受托方,即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实业”指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在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股权托管协议。
“股权处置权”指在股份上设置质押的权利和转让股份的权利。
本合同下列用语按如下定义和解释:
1


第二条托管标的
甲方按照某实业日拥有的总股本股计算,自愿将其持有的某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即股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委托乙方管理,乙方代表甲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甲方将该股权托管给乙方后,甲方不能再行使股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且其股权处置权应受本协议有关约定的约束。
第三条托管期限
3.13.2
3.2.1
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
3.2.23.2.3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双方任何一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时自行终止: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间自日开始至本协议3.2款规定的情形下终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在托管期间,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某实业章程等规定,某实业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按照程序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表决事项,乙方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4.1.14.1.2
乙方在促成某实业作出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求甲方意见。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某实业章程等规定,属于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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