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0-01-19 01:20:32

  《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政府近日公布《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标准从2019111日起执行。这是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第5次调整。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调整的背景与依据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调整一次。为此,20188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96号),我省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正式启动。

  二、调整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调整的结果

  我省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采用仅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方式,不再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后,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4.433万元/亩,与上一轮征地补偿平均标准3.299万元/亩相比,增长34.37%

  四、调整的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调整标准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要求,合理确定市、县以及不同级别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保持省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

  (三)程序合法性原则。调整成果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听证、审批、公布及实施程序。

  (四)调整标准合理性原则。调整标准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调高不调低。

  五、调整的方法和步骤

  县(市、区)初步调整。县(市、区)在开展内部和外部资料、样点资料调查和收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别、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采用综合判定、多因素综合评价、耕地质量等别调整等方法划分征地区片,并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值指数、物价水平、当地实际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收益还原法、征地案例比较法测算区域内各区片综合地价,采用面积加权法核算全县(市、区)平均征地补偿标准。

  市(州)内部审查平衡。各市(州)对行政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初步调整结果进行审查、汇总和平衡。对所辖县(市、区)初步调整结果排序与经济发展水平排序不相一致,以及相邻县(市、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水平差距较大且差距呈现扩大趋势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相邻县(市、区)、相邻征地区片之间的平衡方案,反馈各县(市、区)修改完善后,以市(州)为单位上报初步调整成果。

  省级审查平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省级审查要点,对各市(州)上报的调整成果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基础数据真、准确,确保提交成果完整、规范。依据省级平衡方案,对各市(州)上报的初步调整结果进行了汇总与平衡,尽量缩小相邻市(州)、相邻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促使调整结果排序与经济发展水平排序相匹配,力争全省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幅度达到预期目标。

  组织实施听证。各县(市、区)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的意见修改后,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组织被征地农民、基层代表、用地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听证,保障各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调整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成果完整。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调整成果再次汇总平衡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将调整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成果审查发布。省自然资源厅对省政府反馈的各市(州)的调整成果资料进行再次审核、汇总、完善,形成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充分征求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省直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含正文与附件两部分内容,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级别及区域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通知》对有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的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二是为搞好新旧标准的衔接,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三是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完成,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四是为压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是湖北省辖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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