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
发布时间:2019-03-24 13: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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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津民发[2013]2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3.20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民发〔2013〕20号)
各区县民政局、司法局,塘沽、汉沽、大港民政局、司法局:
现将《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司法局
2013年3月20日
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和《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是指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劝说、疏导及说服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市属社会组织、区县所属社会组织发生矛盾纠纷需要调解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五条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市属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区县民政局、区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章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由三至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可设副主任四人以内,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通过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各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