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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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情形
在劳动关系中,经常要用“工资性收入”这个专门名词,比如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等等,有不少读者对工资性收入讲不清楚,而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有意在这个问题上浑水摸鱼,侵犯职工的利益。
那么,单位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应如何确定呢?
其实工资性收入和工资总额的概念是完全一样的,近年来,随着单位分配自主权下放,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模糊工资、承包、租赁工资等;单位还自行增加工资的组成项目,如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工资发放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如一部分发放现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也有的发放两张信用卡;有的单位称发放的职工工资中还包含福利费,无法与工资区分等等。其实,对这个问题,国家统计局和本市早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应包括全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国家承认的,还是国家不承认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其支付形式,不论是以货币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都应计入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930日国务院批准19901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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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如国务院发布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按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二、不属于工资范围
前面解释了哪些收入是工资,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吧。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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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翻译费等。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范畴影响着个人纳税的基数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此,搞清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至关重要。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后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与工资性收入(工资总额)在计算基数上有一定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每月收入减除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现为2000元)后的余额。此外,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关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从工资薪金总额中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探亲假路费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20114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到11元。这是自1993年以来本市第18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0元到1280元,上海最低工资标准18年翻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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