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发布时间:2020-01-12 02: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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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17)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相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农二〔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附件: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加强和规范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央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
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包括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垦、林业部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用
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和国有贫困农(林)场,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贫困县,要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补助和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到2020年,省级和片区贫困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级按10%以上,插花型贫困县按15%以上增列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市县财政投入情况纳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中央补助和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采取因素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突出重点、公平公正。
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根据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村数量等因素,以及国家和省级
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工作任务等将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竞争性分配方式主要依据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
工作成效等,向脱贫成效显著、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益显著的贫困县倾斜。
县级应按脱贫规划,与贫困程度、脱贫时序、扶贫成效等相结合,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
第七条中央补助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30日内,由省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 省财政厅依据分配计划将资金下达市(州)、
县(市、区),并抄送财政部驻甘监察专员办。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人代会批复后60日内,由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
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市(州)、县(市、区)。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省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会同省财政厅,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前
下达市(州)、县(市、区)。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在 30个工作日
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省市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在20个工作
日内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人口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及贫困农(林)场产业发展,壮大
村级集体经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电商扶贫等;
(二)围绕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和国有贫困农(林)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
(农、林场内)道路建设、村内环境治理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支持贫困人口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等;
(四)围绕提高贫困户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人口扶贫贷款给予贴息等。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市县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
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一条县(市、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 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
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
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四条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创新资金使用机制, 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发挥财政资
金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县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
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省扶贫办会同相关省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县级要加强项目储备,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扶贫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按照
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督促实施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
度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当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县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书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
购相关资料,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预拨申请(附表)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查支付。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
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资金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资金计划数的80%。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县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
支出管理,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
资金清算。
到户到人补助资金直接汇入贫困户"一折统"账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州)、县(市、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接到上级专项扶贫资金后一年内
完成。对结转超过一年且未安排具体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一律及时调整或
清理收回。
省、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适时进行通报,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省、市、县扶贫、财政部门每年要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贫困
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范围,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年度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网格化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管责任和内容。
(一)分级负责制。
省级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工作考核、专项检查;市级负责日常监管、工作考核、专项检查;县级负责项目资金的具
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乡镇负责项目资金具体监管,实行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负责建立监管台账和报送信息;项目村建立村民监督
员制度,对本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及时向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部门责任制
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
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
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监管、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以市为主。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和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
推进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资金项目发生问题的,追究申报、审批、实施的终身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资金监管出现问题的,
既对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也对监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进行问责,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