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3 13:29:43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三)制定适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则等;

(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

(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归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

(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

(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贵金属厂商。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代销模式: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自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我行按协议供货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实际售价与协议供货价之间的差额归我方所有。我行缴纳增值税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手续费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我行按销售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同时我行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手续费。我行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贵金属厂商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七条 实物贵金属产品指纯金纯银类产品,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金银砖、金银铤金银摆件及金银饰品等。金制品成色为Au999及以上,银制品成色为Ag999及以上。所有产品均为正工差。

第八条 实物贵金属对外销售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交易处理、资金划拨等以相关交易系统正常开放时间为准。

第九条 实物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实物贵金属配送视同配钞管理。

第十条 实物贵金属销售管理系统是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支持系统,产品采购、出入库、调拨、销售、回购、账务处理等操作均在实物贵金属销售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二章 各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业务部门,应以产品销售、实物管理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三线分离为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职责

(一)业务发展部: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发展工作。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制订贵金属厂商和产品的准入标准,产品准入、订货、分配、销售等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与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处理客户投诉等;

(二)营业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账务处理办法负责制订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税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税务相关工作并进行纳税申报;

(三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保管及配送细则,负责贵金属实物保管、配送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日常账务处理及核对、资金清算及划拨等工作;缮制贵金属业务传票并完成货款支付、销售款清算、增值税核算等具体账务处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贵金属销售、运输过程中的安保工作。

第三章 准入标准

第十 厂家准入标准

信誉良好,业内无负面口碑,并且具有贵金属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 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管理

根据产品形态及生产厂商的不同,相应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配发规定如下:

(一)法定货币类产品:指由国家发行、带有面值、可流通的法定货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熊猫金银币,熊猫加字纪念金银币,外国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金银币等。此类产品为法定货币,须配发产品生产厂商或贵金属销售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鉴定证书);

(二)造币厂类产品:指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造币企业(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长城金银精炼厂和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类产品须为每个产品配发由生产产品的造币企业出具的鉴定证书;

(三)其他类产品:指由具备自有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的贵金属厂商或我行品牌贵金属加工商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提供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为每个产品配发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四)所有我行销售的产品须配有贵金属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证书),标明厂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保管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 厂商准入审批流程

业务发展部负责拟准入厂商资质的尽职调查和初审,形成报告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同时应提供拟准入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生产线认证证书(如有)、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对证照原件进行审核,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备核查。

产品准入审批流程

业务发展部负责审核准入。审核通过后,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署合作协议

经销类实物贵金属业务主要流程

(一)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销售协议;

(二)根据协议约定,与贵金属厂商确认产品订单并支付购货款;

(三)贵金属厂商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我行销售点

(四)业务发展部营业部人员共同接收产品实物,验收后入库或箱保管;

营业部按照本办法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

)清算行可按协议的约定向贵金属厂商退货或换货。

代销类实物贵金属业务主要流程

(一)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销售协议;

(二)根据协议约定,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确认产品订单;

(三)贵金属厂商负责将产品配送至行的销售点;

(四)业务发展部营业部人员共同接收产品实物,验收后入库或箱保管;

营业部按照本办法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

)按照协议约定的资金结算方式,由营业部与贵金属厂商对账,形成销售清单,由贵金属厂商向我行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我行依据发票金额将当期应付货款划付协议约定的指定账户;

行应严格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向贵金属厂商退回剩余产品。

第五章 产品销售管理

产品价格管理

(一)经销和代销买卖价差与零售价之比以及代销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10%(投资金条类产品除外);

(二)行可与贵金属厂商友好协议,根据产品供需、客户需求等实际情况在展销会促销、批量购买、大客户营销等方面进行折扣优惠折扣,折扣后产品买卖价差与零售价之比或代销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5%(投资金条类产品除外)。严禁低于成本价销售。

(三)金条、金锭、金盘、金章、金铤、金元宝等非异形类产品,每克零售价原则上与当日基准金价的价差不高于100元;

(四)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产品及价格等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牌、电子屏、跑马灯、宣传页、短信、电话等;

第二十 产品销售流程

(一) 柜台以现金、账户扣款或POS机刷卡等方式收取客户交付的产品销售款;

(二)打印或填写贵金属销售凭证,并将凭证作为传票附件;

(三) 销售人员严格核对销售凭证上打印或填写的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与实物是否相符,以及销售金额与收取款项是否一致等。核查无误后,将实物产品交予客户,并请客户在销售凭证上签字确认;

(四)销售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客户需要,采取收取订金的销售方式进行产品预售。收取订金比例由营业部自行确定。待实物交予客户后,订金确认为我行销售款。

第二十 销售收入及手续费收入

(一)经销和一般代销业务,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按进货价格确认销售成本,买卖差价为我行收益;

(二)手续费式代销业务,按照实际代理销售的金额或产品数量向贵金属厂商收取固定价格或固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按协议中约定执行。

第二十 销售发票管理

(一)原则上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销售当月开具,与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保持一致;

(二)经销和一般代销业务,由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产品售出后将发票交与客户;

(三)手续费式代销业务,由贵金属厂商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我行交与客户;

(四)贵金属厂商向我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专夹保管。

第二十 产品报损

贵金属产品在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因非人为原因形成的损耗、丢失等,由我行负担的部分应进行报损处理。

第二十 客户退货

(一)如无质量原因,我行贵金属产品一般不接受客户退换。确因产品质量原因要求退货的,应优先选择协助维修或更换;

(二)收回客户退还的产品实物时,应同时收回相应鉴定证书、销售发票及外包装等。

第二十 向厂商退货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我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与贵金属厂商达成有关协议可办理产品退货。对由我行负责运输至指定退货地点产生的相应运费和差旅费可根据合作协议或退货约定由我行或贵金属厂商承担

(二)经销业务中,行应在与贵金属厂商的约定退货日期前向贵金属厂商提出退货申请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应根据双方确认的退货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红字增值税票申请,并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红字增值税票作为我行进项税额转出依据;

(三)代销业务中,行应与贵金属厂商按协议约定向贵金属厂商提出退货申请并办理退货手续。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票;

(四)与贵金属厂商签署的合同中须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任何客户投诉及相应的产品退货、赔偿等由贵金属厂商负责,并明确约定客户投诉响应流程。

第六章 实物保管与调拨

基本规定

(一)实物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实物贵金属配送视同配钞管理。

为了确保贵金属在运送途中不会因为颠簸而受到损坏,应定制运送贵金属专用保管箱,箱体应标明“实物贵金属产品保管箱及编号”。贵金属保管视同现金尾箱管理满足现金尾箱安全保卫要求;

()贵金属实物(含亚克力)和鉴定证书营业部统一负责保管、配送。

产品订货

)经销模式下,根据与贵金属厂商确认的订货数量预先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订货款,并提供具体收货联系人信息以备届时接受货物。贵金属厂商根据行付款金额向我行发货,并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行可根据发票或产品入库单转销预付款。如发票实物同时到达行,以发票作为转销预付款凭证;如实物先到发票后到,可以入库单作为转销预付款凭证,此时进项增值税采取预估方式入账,待收到发票后再调整发票实际金额与预估税金之间的尾差;

)代销模式下,我行根据需求数量直接向贵金属厂商下达订货通知,告知产品规格、数量、送达地点等。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款结算,不得向贵金属厂商预付货款。

产品接收

(一)实物贵金属产品由贵金属厂商负责运送至各订货分行指定地点或由订货分行自行提货。如无特殊原因,应采用厂商配送方式收货;

)实物贵金属产品业务发展部营业部共同负责接收。贵金属厂商确认产品发货当天,业务发展部将拟接收产品的规格、数量、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通知营业部。交接当日需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由业务发展部事先通知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货物及参与交接人员的安全。

交接工作应安装有监控摄像设备的专用交接室或交接场地内进行;

)贵金属厂商根据有关协议将贵金属运至指定我行地点后,由业务发展部营业部共同负责接收。接收产品时,应核对贵金属厂商的供货清单,共同拆封并对实物进行清点核对,核查产品的批次编号、货箱数量、箱内产品规格、数量、标注克重、号码与原封是否相符、产品鉴定证书样式和编号是否与实际订购情况相符、产品外观是否完好等,查验无误后完成交接,入库、箱保管保管。如产品核查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发展部和营业部可拒收,并出具拒收书且列明原因。

产品退货

(一)如无特殊原因,退货应在我行监控摄像区内进行;

(二)退货流程:贵金属厂商提货人到达后,业务发展部人员与营业部工作人员一起审核提货人身份,无误后进行账簿登记,办理贵金属出库,完成退货交接后,营业部留存收货单;

第三十 产品换货及维修

因产品质量或其他问题,我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合作方达成协议后可进行贵金属产品的换货或维修。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或双方约定支付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 实物的账实核对

营业部实行每日(工作日)对账制度,每日盘点库存,核对实物的账实相符情况;

每日营业前对尾箱实物数量进行清点,确保种类数量与前一工作日营业终了的种类数量以及贵金属系统(或手工台账)库存数据相一致后开始销售。贵金属业务营业终了对尾箱中实物种类数量与贵金属系统(或手工台账)库存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封入贵金属专用尾箱。营业开始前后库存盘点应至少有两个(含)以上人员在场。营业部要建立严格的柜员交接制度,交接单据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章 资金清算与划拨

十二条 支付货款

(一)根据协议约定向贵金属厂商付款。

(二)经销模式下,我行应根据订货金额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业务发展部根据销售协议、贵金属厂商和我行双方盖章的销售确认单,填写支付货款申请书送交营业部营业部据此缮制传票,支付预付款。代销模式下,业务发展部根据销售协议、贵金属厂商和我行双方确认的销售清单及贵金属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支付货款申请单并送交营业营业部据此缮制传票,支付货款。

月末税金结转

营业部完成月末增值税的结转工作。

日常账务核对

营业部根据贵金属系统(或手工台账)每日核对账务,确保系统内资产类科目余额与总账的会计余额一致,账账相符。如出现不符,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调整;

)如出现账实不符问题,由业务发展部、营业部共同参与,逐笔核对,查找问题。由营业部核查库存数量与贵金属系统(或手工台账)数量是否一致,核查产品入库、销售等交易发生的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风险控制

外控机制

(一)协议签定的注意事项

1.必须遵循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和双赢发展的原则与合作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定解决客户纠纷的基本方法等;

2.销售协议中应列明销售产品数量、规格及价格、品种、货款结算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我行权限、供货价格或手续费标准、支付方式、销售款划转期限、质量标准、订单方式、质量保证、退货流程、违约责任、客户投诉处理等内容;

3.协议中应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贵金属厂商承担。

(二)产品质量控制

1.贵金属厂商有义务保证其销售产品的质量,对销售过程中客户对产品质量提出的疑议负责解释、退偿及其它相应措施;

2.加强对产品实物的到货接收管理,检查到货产品与销售单的品名、规格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方可签收。

(三)产品销售管理

1加强产品销售的管理。产品的销售奖励活动应由与贵金属厂商共同组织

3.各一级分行应加强对辖内机构和贵金属厂商的销售管理,严禁贵金属厂商人员擅自进入网点进行促销活动或以现金方式奖励我行员工;

2. 加强产品销售过程管理,规范销售流程,避免大众化推销或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

内控机制

(一)明确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特别要加强产品的接收和查验、出入库、柜面销售、账务管理,建立交接签收制度,实行库管、销售、清算三线分开管理,保证各环节账账、账实相符。同一人不得兼任不相容岗位;

(二)所有实物贵金属业务传票、报表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入、使用和注销必须经过会计主管的监督。主管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贵金属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主管行长及相关部门(包括业务发展部、营业部、办公室)应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或不定期对实物贵金属的销售、库存、调入调出情况进行检查,对贵金属产品的调入调出凭证、有关业务凭证及凭证有关要素是否完备进行检查,核实账实、账账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

库存风险控制

做好库存产品的统计工作,对于三个月以上库存或市场反映明显不佳的产品,应加大销售推进力度或与厂家协调退换货。

发票管理

(一)行应加强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各部门间交接发票应保留签收记录,并进行专夹保管。

(二)行应确保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工作,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进行专夹保管,留存备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