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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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试行)
(五稿2010.01.04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青岛保险制度的意见》(青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保发〔20091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镇街保障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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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总、上报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级社保机构具体承担市内四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业务经办职能。
(市)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镇街保障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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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参保登记的程序。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镇街保障中心。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镇街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镇街保障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市)社保机构。
(市)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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