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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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淄人社发[2015]34【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淄人社发〔201534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新模式,创新医疗保险运行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1/2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持续发展、统筹规划、注重衔接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省统一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商业保险机构运作的管理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要协同互补,切实减轻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当年度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当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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