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08 12:58:13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时间:2015年07月1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职工,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或由单位会计代职工统一办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 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房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死亡的;

(十二)支付物业费用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由于住房公积金是缴存职工的长期住房互助储金,除明确规定可提取全部余额的情况外,提取额度根据提取的方式计算。

(一)符合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同时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十)、(十一)项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符合第(七)、(八)、(十二)条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

(四)符合第(八)项的,可以在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提取租房协议上的金额,但同时不超过1万元。

(五)符合第(九)、(十二)项的,在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凭据金额据实提取。

第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行为发生五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2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出具五年以内的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二、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出具一年以内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三、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四、在本省区域内调动的职工,应出具人事或劳动部门调离证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办理转帐手续,不予支取现金;调出本省的,应出具由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函或接收函。

五、出境定居的职工,应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同时出具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失业证明;离职的,出具离职手续。

七、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出具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种情况:1、一次性提前结清的,应出具还款申请单和一个月内的贷款结清单;2、还贷期间只需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此项业务提取时间为每年的6月、12月份统一办理。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或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死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出具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死亡者指定继承人或馈赠人的,出具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和身份证。

九、农村自建住房的,应出具(1)一年以内总造价30%以上的建房材料发票或收据;(2)《宅基地使用证》;(3)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房证明;(4)施工合同。

十、租赁房屋的应出具租房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十一、重大疾病的,应出具(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确诊证明;(2)一年以内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3)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十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三、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用的,缴存职工凭当年的物业管理费票据即可办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取业务采取工作人员接件初审、会计科审核、主管主任批准的三级业务审批程序。初审、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上述第五条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中心在收到个人申请提取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办理的答复,准予提取的三日内办理完结。

第九条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屋修缮范围的规定,房屋翻修是指适用于房屋主体结构受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需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加固,一次费用在该类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

第十条 中心和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并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为职工代办的,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中心有权对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职工采用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单位经办人员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提取的款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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