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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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 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知。
附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 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 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 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 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