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车辆尺寸超限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2 07:29:56

对于车辆尺寸超限的有关规定


对于车辆尺寸超限的有关规定是: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物联汽物字[2005]05

关于在解决乘用车公路运输受阻问题期间
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过渡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物流企业:
  今年3月份以来,分会陆续接到一汽集团等汽车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等会员单位的反映,在公路运输乘用车的过程中,由于运输车辆尺寸与新颁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不符,在各地被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扣留和处罚,致使运输业务无法正常进行,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影响。
  为此,应一汽集团、上汽汽团等会员单位的要求,分会于200541在北京召开了由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和部分汽车物流企业参加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公路运输问题座谈会,探讨在既不违背国家政策,又能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会后,分会秘书处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和公安部汇报了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并共同探讨既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目前,交通部正在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研究解决方案。由于国家部委出台新政策是很严肃和慎重的,同时需要协调方方面面,因此新政策的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还有一段过渡期。为保证过渡期内乘用车运输业务正常运行,减少汽车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损失,分会秘书处又向交通部公路司汇报了目前各地仍在发生的处罚情况,得到公路司的充分理解,公路司相关负责人指示:各相关汽车物流企业和生产企业物流部门应尽快到所在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据是交通部公路司文件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公管理字〈200065号)。望各相关企业按交通部公路司指示精神,尽快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如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分会秘书处和交通部公路司反映。
附:交通部公路司文件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代)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公管理字〔200065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紧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0045,我司在北京召开了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紧急会议,来自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局主管路政工作的领导出席了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务必尽快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执法人员,并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确保2号部令的顺利实施。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OOO四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会议纪要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局(处)

附件:

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紧急会会议纪要

200045,我司在北京召开了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部令》)紧急会议,来自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局主管路政工作的领导出席了会议。会议对当前贯彻执行《2号部令》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磋商与协调,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将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200061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处罚的措施以警告、教育为主,一律不得罚款、收取补偿费或扣车。
  二、200061后,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措施原则上以卸载放行为主,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辅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几何尺寸超过规定和无法卸载的,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后发证放行。没有明确补偿费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抓紧时间,根据部《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123号)的要求,全面做好《2号部令》执行的各项工作,尽快制定赔(补)偿和处罚标准。
  四、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2号部令》所规定的车货总重和轴载质量标准判别运输车辆是否为超限车辆。其中车货总重应以单车为单位进行称量;轴载质量应采用专门设备进行称量,严禁根据经验或目测进行判别。路政执法人员要分清超载与超限的界限,对超载但不超限的运输车辆不得进行处罚。
  五、对于目前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六、对于集装箱运输车辆,一般不应进行路查。但对总重明显超限的,可以进行查处。


  七、几何尺寸超出部令规定,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以下、车货总长度20以下、车货总宽度3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可以每半年一次到货物起运点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通行证,通行全国,但沿线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可以对车辆和通行证进行查验。如途中因公路施工、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需通行施工便道、简易桥梁的,承运人应主动至当地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所持通行证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后通行。



  八、凡车货总重超过40000千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仍应严格按《2号部令》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行驶公路。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公路法》和《2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以及一省一个公路管理机构的原则,尽快明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辖区内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以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执法主体不一、执法标准多样的混乱局面,确保《2号部令》的顺利实施。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面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车主和司机充分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性,了解超限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
  十一、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咨询电话号码,对运输业主反映的问题要耐心解答、认真处理。
  十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重视部令的贯彻执行工作,规范执行人员行为,加强领导和监督,严防出现新的三乱现象。如果在《2号部令》的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出现乱罚款、乱扣车现象的,部将与国务院纠风办联合报请国务院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省干线无三乱’”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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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跨省的尺寸超限车辆,只要持有该省级路政部门签发的有效期范围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并且经过测量车辆超限尺寸在规定范围内,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以下、车货总长度20以下、车货总宽度3以下的,我们是放行的,但如果按照楼主的所述,其尺寸范围已经超过国家规定,个人觉得省级路政机构不会出这样的填写失误,所以对其进行无超限运输通行证,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

处罚前对其纠正违法行为,如果能所运输的货物为不可卸物品,还要一路护送,交由下一县市路政机构继续护送........所需护送费用,由超限车辆方负责

第一个问题:

外省办证超过办证范围(长20,宽3,高4.3),该证在办证所在省份有效,如跨省运输,须到所经省份公路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许可通行,如未办理按《公路法》进行处罚

第二个问题:
如果得到了公路管理部门的通行许可,予以放行,否则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处理;
其二此车为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理。现在好像有很多兄弟单位都是路政一家在治理,这一条路政是无权处理的,所以最好是由联合执法的治超站来处理

对于车辆尺寸超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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