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7 08:00:59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国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银行卡透支、担保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我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指本行对符合呆账认定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 呆账核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条件。呆账核销必须符合呆账认定条件,并提供相关确凿证据(包括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二)落实责任。呆账核销必须查明每笔(户)呆账形成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落实,否则,不得核销。

(三)逐级审批。呆账核销必须按户、逐级上报,按核销程序审核和审批。

(四)账销案存。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呆账核销必须落实“账销案存”专项管理,并组织清理和追索。

第五条 本行董事长为呆账核销工作第一责任人。基层支行行长为本网点呆账核销工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第一责任人。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为呆账核销工作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