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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起诉民航局停飞决定不当致其破产
http://mil.news.sina.com.cn/s/2011-05-09/1154646301.html
中广网北京59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9上午9点,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行政诉讼案将在广州开庭,东星航空的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管理局停飞决定不当,让民航管理局第一次坐上了被告席,也使得东星航空破产往事再被重提。
20056月,东星集团获准筹建东星航空,成为国内第4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2008年金融危机之时,“东星航空”处境艰难,租借、购买的大量飞机成为沉重债务负担,资金链几近断裂。
2009314日,民航局中南管理局发出了一份明传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这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20098月,东星航空宣告破产,其后,东星航空法定代表人、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入狱4年。
昨天深夜《新闻纵横》值班编辑联系了东星的代理律师严义明,关于这次起诉,他这样表示:
严义明:中南局的明传电报没有列明,他做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是按照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来做出的,他是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来做出的。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两年,东星航空公司也已经破产,但是我们觉得行政机关他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慎之又慎,谨言慎行。


那么这场起诉的意义是否真如原告方所言,他们又能否如愿?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来请教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主持人:刚才录音中,原告方律师认为这份停飞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您怎么看?
洪道德:可能他概念上搞错了,法律不要求民航中南管理局必须在停飞通知里摆出这个案件决定的真正理由、真正事实、真正法律根据,它可以简单地提一下。就是说,我要求你们停飞,停飞的原因是什么,简单说一下,一旦他原告现在起诉到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由被告来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32条也规定得很清楚,被告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这场诉讼中,如果民航中南管理局能够向法庭提供他们当初决定停飞的事实依据,也就是东星公司在飞机安全上有很大的隐患,具体事实有哪些,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向法庭一提交,等于第一个立项就证明完了。根据国家安全法,或者民航飞行方面的法律,民航中南管理局说碰到这样的情况,他就有权利做出这样的决定,那么它就胜诉了。就看民航中南管理局,他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这两个方面能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我个人认为还是可以的。
主持人:其实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能让东星航空起死回生,那么您认为他们的这次起诉究竟有什么目的?胜诉的几率大吗?
洪道德: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它的目的肯定是经济上的,也就是说如果这次行政诉讼胜诉了,民航中南管理局这个通知决定确实是无效的,被法院撤销了,这就意味着东星公司的破产也好,或者后来的资不抵债也好,就是你行政机关给造成的,那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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