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六号令

发布时间:2011-10-23 10:23:36

发改委六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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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 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111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点击下载)

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点击下载)

附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点击下载)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编制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自治区、直辖市) ()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节能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

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项目用能情况分析评估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

总体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单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产值或增加值能耗等)

节能措施评估

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

结论与建议



附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筑面积(m2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签 章)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

A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注:折算系数的单位为千克(kg,需折合吨标准煤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20 908 kJ/kg5 000 kcal/kg

0.714 3 kgce/kg

洗精煤

26 344 kJ/kg6 300 kcal/kg

0.900 0 kgce/kg

其它洗煤

洗中煤

8 363 kJ/kg2 000 kcal/kg

0.285 7 kgce/kg

煤泥

8 363 kJ/kg 12 545 kJ/kg

2 000 kcal/kg 3 000 kcal/kg

0.2857 kgce/kg - 0.4286 kgce/kg

焦炭

28 435 kJ/kg6 800 kcal/kg

0.971 4 kgce/kg

原油

41 816 kJ/kg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燃料油

41 816 kJ/kg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汽油

43 070 kJ/kg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煤油

43 070 kJ/kg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柴油

42 652 kJ/kg10 200 kcal/kg

1.457 1 kgce/kg

煤焦油

33 453 kJ/kg8 000 kcal/kg

1.142 9 kgce/kg

渣油

41 816 kJ/kg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液化石油气

50 179 kJ/kg12 000 kcal/kg

1.714 3 kgce/kg

炼厂干气

46 055 kJ/kg11 000 kcal/kg

1.571 4 kgce/kg

油田天然气

38 931 kJ/m39 310 kcal/m3

1.330 0 kgce/m3

气田天然气

35 544 kJ/m38 500 kcal/m3

1.214 3 kgce/m3

煤矿瓦斯气

14 636 kJ/m3 16 726 kJ/m3

3 500 kcal/m3 4 000 kcal/m3

0.5000 kgce/m30.5714 kgce/m3

焦炉煤气

16 726 kJ/m3 17 981 kJ/m3

4 000 kcal/m3 4 300 kcal/m3

0.5714 kgce/m30.6143 kgce/m3

高炉煤气

3 763 kJ/m3

0.128 6 kgce/m3

其他煤气

a)发生炉煤气

5 227 kJ/kg1 250 kcal/ m3

0.178 6 kgce/ m3

b)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19 235 kJ/kg4 600 kcal/ m3

0.657 1 kgce/ m3

c)重油热裂解煤气

35 544 kJ/kg8 500 kcal/ m3

1.214 3 kgce/ m3

d)焦炭制气

16 308 kJ/kg3 900 kcal/ m3

0.557 1 kgce/ m3

e)压力气化煤气

15 054 kJ/kg3 600 kcal/ m3

0.514 3 kgce/ m3

f)水煤气

10 454 kJ/kg2 500 kcal/ m3

0.357 1 kgce/ m3

粗苯

41 816 kJ/kg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热力(当量值)

0.034 12 kgce/MJ

电力(当量值)

3 600 kJ/kW·h[860 kcal/kW·h]

0.122 9 kgce/kW·h

电力(等价值)

按当年火电发电标准煤耗计算

蒸汽(低压)

3 763 MJ/t900 Mcal/t

0.128 6 kgce/kg

B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单位耗能工质耗能量

折标准煤系数

新水

2.51 MJ/t600 kcal/t

0.085 7 kgce/t

软水

14.23 MJ/t3 400 kcal/t

0.485 7 kgce/t

除氧水

28.45 MJ/t6 800 kcal/t

0.971 4 kgce/t

压缩空气

1.17 MJ/m3280 kcal/ m3

0.040 0 kgce/ m3

鼓风

0.88 MJ/m3 210 kcal/ m3

0.030 0 kgce/ m3

氧气

11.72 MJ/m32 800 kcal/ m3

0.400 0 kgce/ m3

氮气(做副产品时)

11.72 MJ/m32 800 kcal/ m3

0.400 0 kgce/ m3

氮气(做主产品时)

19.66 MJ/m34 700 kcal/ m3

0.671 4 kgce/ m3

二氧化碳气

6.28 MJ/m31 500 kcal/t

0.214 3 kgce/ m3

乙炔

243.67 MJ/ m3

8.314 3 kgce/ m3

电石

60.92 MJ/kg

2.078 6 kgce/kg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2009-12-16    

 

 



GB 2589-90代替GB 2589-8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能耗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任一基层耗能核算单位(主要是企业),也适用于能源统计部门。



2 引用标准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3 术语



    3.1 耗能工质



    耗能工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那种不作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制取时又需要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



    3.2 能源等价值



    能源等价值:对二次能源,是指生产单位数量的二次能源所消耗的一次能源量;对耗能工质,是指生产单位数量的耗能工质所消耗的一次能源量。



4 综合能耗的定义



    综合能耗是规定的耗能体系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



    4.1本标准所涉及的体系,一般是指企业,亦可以是核算单位内的分厂、车间、工段或生产线、生产工序等其他耗能单元。对能源统计,体系亦可规定为行业(部门)、地区。



    4.2 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是指:一次能源(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如电力、热力、焦炭等国家统计制度所规定的能源统计品种)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水、氧气等)所消耗的能源。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中量值上应保持一致。



    4.3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系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生活用能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



    4.4 在企业实际消耗的能源中,用做原料的能源也必须包括在内。



5综合能耗的分类



    综合能耗分为六种,即:企业综合能耗、企业单位产值(净产值)综合能耗、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产品单位产量直接综合能耗、产品单位产量间接综合能耗和产品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5.1 企业综合能耗



    企业综合能耗是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总和。



    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进行贮存、转换及分配供应(包括外销)中的损耗,也应计入企业综合能耗。



    5.2 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是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的企业综合能耗与期内创造的净产值(价值量)总量的比值。



    5.3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是产品单位产量直接综合能耗与产品单位产量间接综合能耗之和。



    注:产品是指合格的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对某些以工作量或原材料加工量为考核能耗对象的企业,其单位工作量、单位原材料加工量的综合能耗的概念也包括在本定义内。



    5.4 产品单位产量直接综合能耗



    产品单位产量直接综合能耗是生产某种产品时主要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与期内产出的合格品总量的比值。



    对同时生产多品种产品的情况,应按实际耗能计算;在无法分别进行实测时,或折算成标准产品统一计算;或按产量分摊。



    5.5 产品单位产量间接综合能耗



    产品单位产量间接综合能耗是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在产品生产的时间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以及5.1中所列的损耗折算为综合能耗后分摊到该产品上的综合能耗量。



    5.6 产品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产品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是为在同行业中实现相同产品能耗可比,对影响产品能耗的各种因素,用折算成标准产品的办法、能耗统计计算的办法等加以考虑所计算出来的综合能耗量。



    具体内容由同行业及主管部门商定。



6 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用于生产活动中的能源消耗量的确定



    6.1 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用于生产活动中的能源消耗量,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经过实测得到的各种能源消耗量。特别是主要生产系统的能耗,必须以实测为准。



    燃料发热量也应该按实测求得。



    注:实测是指连续的或周期的计量与测量。



    6.2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



    6.3 统计期内企业的某种燃料实物消耗量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企业的燃料实物消耗量=企业购入的燃料实物量+期初库存燃料实物量外销的燃料实物量生活用燃料实物消耗量期末库存燃料实物量



7 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的原则



    7.1 应符合GB3100-82 GB3101-82的规定。



    7.2 计算综合能耗时,各种能源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的规定的统一单位为t(吨)(标准煤)。



    7.3 任一规定的体系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均应按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



    7.3.1 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MJ(兆焦)的燃料,称为1kg(千克)标准煤。在统计计算中可采用t()kt(千吨)、Mt(兆吨)(标准煤)等做单位。



    7.4 任一规定的体系实际消耗的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的能源等价值折算为一次能源:本企业自产时,它的能源等价值按投入产出原则自行规定;由集中生产单位外销供应时,其能源等价值须经主管部门规定;外购外销时,其能源等价值必须相同。当未提供能源等价值时,可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折算系数进行折算。



8 各种综合能耗的计算



    8.1 企业综合能耗的计算



    企业综合能耗等于企业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与该种能源的等价值的乘积之和。



    E= …………………………………………………(1)



    式中:E— 企业综合能耗,t(吨)(标准煤);



    es— 生产活动中消耗的第s种能源实物量,实物单位;



    ρs— s种能源的等价值;



    n— 企业消耗的能源种数。



    8.2 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的计算



    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等于企业综合能耗与期内产出的净产值(价值量)之比



    Eg = …………………………………………………………(2)



    式中:Eg—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t(吨)(标准煤)/万元;



    G—期内产出的净产值(价值量),万元。



    8.3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计算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等于该产品单位产量直接综合能耗与该产品单位产量间接综合能耗之和。



    EDi = EZi + EJi …………………………………………(3)



    式中:EDi —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量综合能耗,t(吨)(标准煤)/产品单位;



    EZi —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量直接综合能耗,t(吨)(标准煤)/产品单位;



    EJi —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量间接综合能耗,t(吨)(标准煤)/产品单位。



    8.3.1 产品单位产量直接综合能耗的计算



    8.3.1.1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量直接综合能耗等于生产该种产品的直接综合能耗量除以期内产出的合格品数量。



    Ezi = ……………………………………………(4)



    式中:Eczi — 某种产品的直接综合能耗,t(吨)(标准煤)



    Mi期内产出的某种产品的合格品数量,t(吨)(件、箱等)



    8.3.1.2 某种产品的直接综合能耗等于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该种产品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含耗能工质耗能)实物量与相应的能源等价值乘积之和。



    Eczi = zi………………………………(5)



    式中:n某种产品直接消耗的能源种数。



    8.3.2 产品单位产量间接综合能耗的计算



    关于辅助生产系统与附属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及5.1中规定的各种损耗,可按式(6)计算进行分摊,也可按实测值进行分摊,或本企业认为是科学、合理又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原则进行分摊。



    EJi = ……………………………(6)



    式中:辅助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t(吨)(标准煤);



    —附属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t(吨)(标准煤);



    —4.1中规定的各种损耗,t(吨)(标准煤);



    ξi — 某种产品的间接能耗分摊系数。



    8.3.2.1 辅助生产系统与附属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等于它们在统计报告期内用于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与各自的能源等价值乘积之和。



    Ef= f …………….……………..…………(7)



    Ef= f …….……………..…………………(8)



    式中:rr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种数。



    8.3.2.2 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分摊到某种产品上的比例系数称为产品间接能耗分摊系数,是第i种产品直接综合能耗与全部产品直接综合能耗的比值。



    ……………………………….…………(9)



    式中:m — 产品直接综合能耗的产品种数。



    84 产品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计算



    产品可比单位综合能耗只适用于同行业内部对产品能耗相互比较之用,计算方法应在专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中,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予以具体规定。

发改委六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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