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研究生广州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4 00:05:09

广州大学研究生“广州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关注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现实和历史问题,引导研究生走向社会实践、深入田间地头进行研究,培养研究生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学风,切实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特资助研究生开展“广州研究”项目。该项目是广州大学2011年正式启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保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条件与要求

一、正式在册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

二、拟申请项目的研究生在其导师指导下,围绕广州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某一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并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确立选题,以此项目的研究为基础,形成学位论文的最终成果。

三、每个研究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在导师指导下,拟申请项目的研究生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广州研究”项目申请书》,将申请书一式六份报送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

第四条资助金额与经费管理

一、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

二、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项目调研费、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以及与项目开展有关的办公用品购置、学术论文发表等费用。

第五条组织实施与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按项目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研究,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发生变更,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报研究生处批准。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积极给予关注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监督。

二、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研究生处将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三、项目负责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广州研究”项目验收表》和《广州大学研究生“广州研究”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报送研究生处审查验收。

四、立项项目如需推迟答辩,应提前两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报经研究生处批准,但推迟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五、对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完成项目任务的,要通报项目负责人及其指导教师,并视情况追回所资助的部分乃至全部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广州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大学研究生广州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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