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2-04-16 13:35:45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二、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材料

1、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采用下列调价方式之一进行动态结算调整: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当月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关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即工程竣工后实行计量和价差的总结算,价差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2、合同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的材料价格动态调价方式。按约定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是否与当期进度款同步支付以及支付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3、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

材料价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价方式采用相对应的价差计算方法。价差只计取税金。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调价

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价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 〔当月信息价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 〔当月信息价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调价

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位分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4、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述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2)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三、风险范围及其幅度一般按以下原则约定: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58%,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10%,施工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不含市区拼盘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级做地主体建设,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市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其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6%,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10%,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或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各区、县(市)自行安排建设资金(含区级做地主体的),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区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由相应区、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精神予以明确;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本意见精神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

五、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单位提供由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六、本指导意见颁发日期之前,对已经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或已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再调整;颁发日期之前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对原招标文件或原合同约定按《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执行或原约定不明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本指导意见精神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颁发日期之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方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市场要素价格相应的风险承担范围、调价采用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七、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或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八、本指导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九、本指导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同时停止使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O一一年九月五日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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