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放债人条例

发布时间:2024-01-01 11:50:02

香港放债人条例
香港放债人条例
国际法 加入时间:2006-10-24 10:49:10 admin 点击: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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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及适用范围 2.释义 3.本条例不适用于认可机构 4.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及其监管职务 5.有关人员不得泄漏秘密 6.查阅登记册 6A.可接纳为证据之文件 第Ⅱ部 放债人之领牌事宜 7.经营放债业务之限制 8.申领牌照及对该项申请作出之公告 9.申请之调查及提出 10.牌照法庭 10A.评价员之选择及评价员之费用 10B.牌照法庭之权力 10C.豁免 11.对申领牌照作出裁决 12.牌照之作用及有效期间 13.牌照之换领 14.牌照之撤销及暂时吊销 15.牌照之转让及楼宇之增添或替代
16.上诉 17.详情有所变更时给予通知之责任 第Ⅲ部 放债人之交易事宜 18.借约之形式 19.放债人向借款人提供资料之责任 20.放债人向保证人提供资料之责任 21.借款人提早偿还款项 22.非法借约 23.除非放债人持有牌照,否则不得追讨贷款等第Ⅳ部 过高之利率 24.过高利率之禁制 25.重新调整若干交易 第Ⅴ部 一般规定 26.放债广告之限制 27.不得追讨费用等 28.注册处处长进入楼宇及查阅帐簿等权力 29.放债人所犯罪项 30.欺骗性引诱及阻碍等罪项 30A.有关牌照法庭之罪项 31.法团所犯罪项之责任问题 32.罚则及撤销资格 32A.提出特定控告之时间限制 33.举证责任 33A.一般豁免 33B.特定豁免 33C.立法局可修订第一附表 34.规例 35.保留事宜 36.现存之贷款第一附表第二附表 本条例旨在对放债人及放债业务之管制及管理、放债人注册处处长之委任及放债业务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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