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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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调研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调研报告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20XX9-10月,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韦文明带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先后到宜秀区、迎江区、大观区、市直部门、相关企业及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调研,并先后赴省政务服务中心、蚌埠、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学习考察。现将调研考察情况报告如下: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市行政服务中心于20XX7月开始运行,内设办公室、业务科、督查室,市纪委、监察局设立的投诉受理中心(经110)的在中心办公。目前服务大厅有39个部门单位(含便民服务单位)进驻,共有80多名窗口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事项280项。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直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
1、精简项目。全市市级各行政审批机关共向市政府上报的635项审批项目,经过清理市级共保留280项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22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9项),保留备案项目81项。
2、规范程序。通过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审批行为,推动依法行政的规范化建设。中心制定和完善了20多项规章制度,以制度促管理,对具体的任务和权责进行分解细化,逐项落实,强化内部管理,尤其在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超时默认制、一次性告知制、并联审批制方面富有成效,增强了对窗口管理工作的能力。3、提高效率。通过开展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部门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部门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驻中心到位,行政审批职能授权到位)工作,行政审批事项平均办结时限由改革前的平均法定时限21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行政审批事项平均办结效率比法定时限提速10%,即办件比例达到58%提高16%,窗口现场办结率大为提高.
4、方便群众。通过实行并联审批、全程代理、开通重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方便了群众。如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通过改善网络办公环境、优化办公流程、拓展服务方式等多种措施,实行企业“一条龙”服务,实现了纳税人到中心“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办结”。

(二)行政服务行为不断规范
1完善制度。中心建立了《工作规范》《考核办法》以及
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行政服务格式文本。编印规范化的服务指南,建立规范化的公示制度,办事程序等,确保了中心工作有序运作。
2、加强监管。中心把群众评议作为对窗口和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机关效能建设督查和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严格执行效能告诫制。还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中心特聘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3、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督查科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值日、巡视、考勤考核制度;开展“红旗窗口”、“先进个人”、“星级争创”等评比活动,建立激励机制,有效地调动了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中心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为我市经济和社
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二、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通过这次调研和考察学习,我市所辖县市和省及兄弟地市在政务服务方面不断探索,大胆创新,不少经验和做法对



加强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一)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两集中,两到位”能有效地克服政府部门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重审批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等现象,能有效地克服审批职能分散、审批环节多、审批周期长等弊端;它是行政服务中心当前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一站式平台的关键,是推行其它审批方式的前提和基础。
从这次考察的蚌埠、池州等地方看,都已实行“两集中,两到位”。蚌埠市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后,中心改变了“只挂号、不看病”现象,行政审批承诺件承诺提速达54%,现场办结率从过去的不足30%,提高到98,群众评议满意率保持在98%以上。“两集中,两到位”的落实,使各部门各单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成为了“一站式”的行政审批平台,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效率、现场办结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有大幅度的提高。
(二)企业设立注册登记实行“一表通”企业登记“一表通”:通过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利用计算机企业设立注册登记“一表通”软件,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信息共享、一口收费、一次送达。蚌埠、池州和我市宿松县推行企业登记“一表通”后,申请人只需填写一遍信息,即可到各相关窗口办理审批事项,减少了申请人咨询和填表时间,如今“一表通”已将目前申办企业所需要的

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的7张申报表简化为1张申报表,将需要重复填写的基本信息由原来的293项减少43项,总体填表时间从累计几个小时减少到十几分钟。同时,“一表通”的推行还可以有效实现信息共享,申请人信息录入后,相关的审批窗口都能通过联网计算机看到申办企业的信息,保证了信息的一致性、规范性和可复用性。各地实施“一表通”后,企业办理完名称预核准和前置审批,很快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拿到“四证一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
和印章,原来各窗口都要对资料录入,办理四证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需3个小时,现在只需40分种就能办结。(三)基建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推行“一表制”。基建项目“一表制”就是把基本建设涉及的部门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一个平台上对外服务,实现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张表公布,做到在审批环节上,一个窗口受理,一张表告知所需材料,一次性并联审批;在收费环节上,一张表公布标准,一支笔审定类型,一次性收取税费。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图审、联合验收、联合收费。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牵头单“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集中研究,同步审批、限时办结”蚌埠在加快投资项目落地上成效明显,由于此项工作难度很大,群众十分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多次召集十几个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会议研究论证后,下决心实



施。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和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图》,不仅实现了行政审批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同台服务、相互衔接,更使得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依规收费高度集成和规范,使项目落地速度更快,总承诺时限(包括中介审图和检测服务)仅为35个工作日,比以前压缩了50%。此举受到了国家预防腐败局、省纪委、省公开办的充分肯定,窗口办
篇二: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收费标准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一费清"补充规定信息:发布日期:20XX-04-13次文字大小:【大】【中】【小】
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统一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加强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执收管理,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
知》(池政办〔20XX95号)精神,现就基本建设和投

资项目相关收费统一征收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扩大收费范围
在池政办20XX95号文确定的统一征收管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再新增9项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纳入统一征收管理,实行“一费清”,具体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维护管理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房产交易手续费、工程质量监测和建筑材料实验收费、城建档案费、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社区建设配套费、雷击风险评估费。二、调整执收标准
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按性质和用途,分为房地产开发、公用及公益设施、工业企业三大类型14个类别,执收标准就低不就高,分类换算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执收标准详见附件
三、规范执收程序
(一)一次缴清:建设单位(含投资人,下同)依据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类别,统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缴费,实行“一口受理、一章审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缴清;其中,属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代缴。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相关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墙改基金,符合返退条件的实行先征后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审批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提供社区用房的,市建委会同社



区用房接收单位予以确认。经确认返退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墙改基金、社区建设配套费,由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核定返退。
(三)减免缓规定: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纳入统一征收管理的相关收费符合减、免、缓条件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提交符合减、免、缓条件的相关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后予以减、免、缓。符合减、免、缓的条件,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四、其他事项
(一)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除现场勘查、上门服务和上会研究环节之外,一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门进、一费清、一章结”。(二)纳入统一征收管理的收费进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用帐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拨付、年终核算。(三)本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政办〔20XX95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一:
池州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一)房地产开发:
1、廉租住房:执收标准为02、经济适用房:执收标准为8/㎡。3、政府拆迁安置房:执收标准为59/㎡。4、开发商品住宅:执收标准为115/㎡。
5、商业用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1)商业用房的执收标准为176/㎡;(2)车库及办公用房156/㎡。6、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按商业用房执收标准减半征收。
7、建设专业市场、商场等类似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商业用房执收标准减半征收。
1)在主城核心区的,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且地面首层不低于20XX平方米的。
2)在园区投资建设的相关服务产业,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
3)在非主城核心区的,占地面积30亩以上,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上述(1)(2)(3)类不包括开发商品公寓、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主城核心区范围的界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总体要求予以确认。



(二)公用及公益设施: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及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执收标准40/㎡。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办公用房比照党政机关用房执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按房地产开发商业用房执行。
2、幼儿园以及高中、职业教育学校教学用房:执收标准为75/㎡。
3、军事用房:执收标准确25/㎡。(三)工业企业:
1、开发园区(含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下同)内工业企业的生产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用房(包括厂房、仓库、实验研发设施):执收标准为18/㎡。2、开发园区内工业企业非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及经营性用房:执收标准为52/㎡。
3、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生产及配套用房:执收标准为56/㎡;经营性用房按房地产开发相关标准计收。4、上年度世界排名500强、国内排名100强工业企业在开发园区以外投资的企业用房:执收标准为47/㎡。上述(一)(二)(三)类中按建筑物规范分类属一类建筑的建筑施工图审查在外地从事,且提交审查合格书的,

建筑施工图审查费不再重复缴纳。
篇三: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池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池政办〔20XX52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77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建立完善和全面落实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建成多元化、多层次、有特色的优质非公立医疗服务



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个性化医疗需求。(二)主要目标。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补充,多种形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新格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机构数和床位数分别占全市总量的40%20%诊疗人次和住院人次占全市总量的20%左右。
二、加强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结构
(三)统筹规划。把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池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并认真贯彻落实。未来5年,全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应优先考虑符合准入标准的社会资本。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规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
(四)优化结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较高水平的专科医院。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诊所、门诊部创办一级专科医院,鼓励一级医院增资上规模创办二级专科医院,提升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档次和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
三、开放准入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制定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社会资本投资办医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法规未

明确禁止,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投资办医,全部准予设置。各类社会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
(六)建立激励办医机制。对社会资本投资办医,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20XX万元以上的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七)支持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境外资本应当是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即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的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四、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八)实行合理的财政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



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水务局、池州供电公司)
(九)实行合理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十)实行合理的社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农合和大病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人社、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十一)鼓励医务人员流动。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辞职到市内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法规政策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档案转接等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按照事业与企业之间人员流动的政策执行。公立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十二)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允许不同类别的一级及以上医院以整合资源、方便就医和提高医疗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十三)开展对口支援加强业务合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公立医疗机构负责辖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帮助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有计划地安排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鼓励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可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担,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四)开展等级医院和诚信医院评审工作。积极开展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诚信评审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评审等级医院和诚信医院,并按照相关标准对申报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进行评审验收,引导和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规模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五)推动应急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能力建设,逐步将合格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



120指挥调度系统,承担相应的急诊急救任务;加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体系的建设中,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十六)改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行业学会协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各级各类医药卫生行业学会协会等组织中,都要有一定比例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学科人员参加。(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十七)完善医疗机构变更和退出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确需变更机构法人、类别等事项,凡符合变更条件,原审批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变更。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规范和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
(十八)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对新批准设置的非公

立医疗机构,可面向社会公开引入投资者,实行公平竞争。新设置一级及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人必须取得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促使社会资本长期有效地投入医疗卫生领域。(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九)严格依法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许可的诊疗科目为患者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严禁虚假宣传、超能力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二十)完善医疗安全质量监管机制。及时开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制度,逐步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消除医疗隐患。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出院病人满意度调查、医疗核心制度检查、医疗服务明查暗访、社会行风评议等各类医疗行风评议、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六、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非公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非公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非公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二十二)加快工作落实。各级卫生、发改、财政、人社、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地税、价格、工商、水务、供电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清理和修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办法,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合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二十四)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

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XX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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