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15 1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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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投入政策的通知》(黔财教〔2013〕232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定类别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评定类别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二)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取得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5.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管理能力较强、投入时间多,在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干部。获等级奖学金的研究生干部可申请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评选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本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其奖学金。
1.未经批准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
2.在学期间休学、退学及其他学籍变动者;
3.受到警告及严重警告违纪处分者;
4.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其奖学金。
1.有剽窃、做假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2.考试舞弊者;
3.受到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学校核定的奖学金总额内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研究生读研期间只能申请评定学业奖学金两次(国家奖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同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依据《贵州大学研究生的综合成绩测评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1.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评审工作;
2.申请者登录贵州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3.各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审查、评定并公示拟评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培养单位管理人员在管理系统内确认评审结果;若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申诉;
4.各培养单位将拟评定名单(纸质版加盖公章)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 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同时将最终评定名单送学校财务处;
7.职能部门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8.培养单位将获奖资料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2013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贵州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大发〔2010〕59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综合成绩测评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综合成绩测评办法
(试行)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对研究生培养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研究生综合成绩测评是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依据。为确保研究生综合成绩测评的公平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由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程成绩组成,权重及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为课程考核积分,为学位课(含必修课)成绩,为该课程学分,为非学位课成绩,为该课程学分。
二、科研(学术)成果
科研(学术)成果包括:科研(学术)奖励、学术论文(专著)、专利和科研项目等。
(一)科研(学术)奖励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二)学术论文(专著)的计分标准(单位:分/篇)
1.理工农林类
2.人文社科类:
(三)专利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四)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五)科研(学术)成果的总分为上述四项积分之和,要求:
1. 所有成果署名(所属)必须为贵州大学;
2. 成果必须是在读研期间完成;
3. 所有成果在各类奖学金评定中不能重复使用。
(六)根据上述计分标准,各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和学科特点,对未尽事项,如课程性质、中文期刊分类、一般学术刊物界定、合作项目(成果)计分、其他成果认定等,由各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制定计分标准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社会活动
社会活动包括:管理人员评价(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社会职务、社会活动获奖等部分组成。
(一)管理人员评价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二)担任社会职务的计分标准
(三)社会活动获奖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四)社会活动总分为上述四项积分之和,要求:
1.管理人员评价,各培养单位须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
2.社会活动中“担任职务”由聘任单位评价计分,以最高级别计,不累积计分;
3.社会活动累积计分不能高于200分;
4.奖项积分由培养单位组织认定。
四、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综合成绩:
二年级:课程考核积分×60%+科研(学术)成果积分×35%+社会活动积分×5%。
三年级:科研(学术)成果积分×90%+社会活动积分×10%。
(二)硕士研究生综合成绩:
二年级:课程考核积分×98%+社会活动积分×2%。
三年级:科研(学术)成果积分×90%+社会活动积分×10%。
五、本《办法》由贵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