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待遇文件

发布时间:2018-03-19 17:04:57

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卫行业用工行为,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卫工人权益和工资待遇保障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环卫工人,包括与市、区环卫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与在市、区、街道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内从事环卫作业项目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按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不在此列)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环卫从业人员所属单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落实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社会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关爱环卫工人、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维持环卫作业队伍稳定,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改善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环卫工人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逢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日当月相应调整其基础工资。建立环卫工人工资动态增长机制,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本市经济发展相匹配。

第五条 实施环卫岗位津贴制度。实施范围限定于与珠海市、区环卫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与从事珠海市、区、街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环卫岗位津贴按照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差异,分为三个等级,发放标准为12/天·人、14/天·人、16/天·人(详见附件)。与市、区环卫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环卫岗位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企业环卫工人岗位津贴纳入环卫项目成本核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落实环卫用工管理及社保待遇政策。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环卫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珠海相关标准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建立环卫工人住房保障制度。环卫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环卫工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7%的比例标准,为在职环卫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省、市对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环卫工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配租配售。

第八条 按规定及时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省政府令第166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要求,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高温津贴列入环卫作业项目成本核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标准随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同步调整。

第九条 足额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环卫企事业单位安排环卫工人加班,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环卫工人加班加点工资(合同约定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加强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控措施,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实际情况为环卫工人安排环卫休息用房。环卫企事业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每年组织环卫工人到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体检费用纳入环卫项目成本核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其随迁子女入学问题。根据本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做好环卫工人积分入户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保证环卫工人享受带薪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合同的环卫作业项目,项目承包方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环卫作业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包含本实施办法相关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包方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保障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项目发包方严格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珠海市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


附件

珠海市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

环卫工作是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环卫工人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作业条件差,接触垃圾、粪便等有害物质。环卫岗位津贴是补偿环卫行业工人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为了对环卫工人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保障我市环卫工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从事与珠海市、区环卫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珠海市、区、街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

二、岗位津贴等级划分

环卫岗位津贴主要根据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分为三个等级22个工种:

(一)一类岗位,包括7个岗位工种

1. 垃圾生化处理作业现场操作工

2. 垃圾填埋场推土、铲运、压实机驾驶员(操作工)

3. 垃圾渗滤液处理工

4. 垃圾填埋场填埋沼气收集工

5. 垃圾粪便清运工

6. 粪便处理工

7. 动物尸体处理工

(二)二类岗位,包括10个岗位工种

1.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工

2. 垃圾收集站点、路边压缩及吊装管理保洁工

3. 厕所保洁工

4. 道路机械清扫、冲洗车驾驶员公

5. 废物收集箱保洁工

6. 垃圾、粪便运输车驾驶员

7. 垃圾中转压缩站操作工

8. 环卫作业专用车辆修理工

9. 环卫小型作业设备维修工

10. 环境监测、化验、垃圾处理操作工

(三)三类岗位,包括5个岗位工种

1.一线管理人员(环卫作业现场调度、指挥、垃圾压缩站站长、环卫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工程管理等)

2. 垃圾场地磅计量工

3.吊车司机(桥吊、正面吊)

4.中控室操作工(垃圾中转站、焚烧厂、填埋场等)

5.乱涂写、乱张贴清除工

根据以上三个岗位等级划分,各单位在确定环卫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环卫岗位津贴标准

一类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日补助16元;

二类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日补助14元;

三类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日补助12元;

本市建立环卫岗位津贴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关于环卫作业津贴补贴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四、环卫岗位津贴发放

按环卫工人所在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随同当月工资计发。职工在本单位或环卫系统内调动工作、变换岗位的,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津贴标准不同,自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之日起,其津贴按新岗位的标准计发。

五、环卫津贴资金来源

环卫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环卫作业工人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列入生产用工成本。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贯彻本办法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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