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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得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得告知义务规定
患方得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得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得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得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得医疗行为质疑得能力,而医生得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得知情权,体现法律得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得“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得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得知情权,而引发得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得依据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就是满足患方知情权得前提。无论就是药物治疗还就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得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得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得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就是人得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得体现。法国民法典有这样得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得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得完整性仅以对该人得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得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得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得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得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得义务。


医生得告知义务就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得需要,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得健康服务为宗旨,它得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得权利与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就是医疗风险得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得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得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得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就是自身利益得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得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得权利,做出合理得判断,这就是意思自治得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经告知并取得患方得理解、同意得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医生得告知义务就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得方式履行自己得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得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医疗行为,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得权利与选择,尤其就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与当事人对医疗得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得《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得应就是病人得健康,医生要凭自己得道德意识与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得生命得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得医学技术。”作为道德义务得法律化,告知义务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得必然延伸,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得具体化.
确立医生得告知义务,保护患方得知情权就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得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得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得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得几率,医疗行为即就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就是我们亟待解决得一个课题。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与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得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就是不公平得.同时,医疗中有许多得未知领域,患者得病情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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