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标准]学校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27 18:48:29

学校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及中央和省、市、县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幼儿园党组织参照执行。

二、党的组织设置

3.基本设置形式:中小学校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

4.公办中小学校党组织设置: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中小学校,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学校或偏远地区的农村学校(教学点),可就近就便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组织,也可挂靠乡镇、村(社区)党组织。

5.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6.其它类型党组织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按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设置。

7.隶属关系:中小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暂实行属地管理,待成立县委教育工作部门后统一划转。

8.设置调整:每学年对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9.纪检机构: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10.群团组织: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班子队伍建设

11.班子职数: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党员数不足7人的,可只设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副书记。

[党建标准]学校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