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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905901

湖北省征地补偿有了最低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06-6-2
200541日起,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湖北省200537日公布了该标准。
全省分六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六类地区每亩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一至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最低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一、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个市、州、县(市、区)最低标准的平均值。上述征地标准,20054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经批准的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地区分类表
类别最低年产值标准(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人)地区一类1800(元/亩)18000(元/武汉主城区:江汉区、江岸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湖风景区
二类1200(元/亩),10000(元/人)武汉市东西湖区、黄石市黄石港区、襄樊市襄城区、宜昌市西陵区、宜昌市伍家岗区、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市茅箭区
三类1000(元/亩),8500(元/人)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汉南区、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市新洲区、宜昌市点军区、宜昌市猇亭去区、黄石市西塞山区、荆州市沙市区、荆门市掇刀区、鄂州市鄂城区、仙桃市、潜江市、黄石市下陆区、黄石市铁山区、大冶市、枝江市、当阳市
四类900(元/亩),7600(元/人)荆门市东宝区、沙洋县、襄樊市襄阳区、天门市、孝感市孝南区、丹江口市、枣阳市、宜城市、江陵县、石首市、松滋市、随州市曾都区、钟祥市、京山县、黄冈市黄州区、麻城市、武穴市、鄂州市华容区、咸宁市咸安区、赤壁市、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云梦县、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浠水县、老河口市五类800(元/亩),6800(元/人)洪湖市、公安县、监利县、鄂州市梁子湖区、嘉鱼县、广水市、恩施市、建始县、郧县、南漳县、谷城县、孝昌县、大悟县、红安县、蕲春县、黄梅县、远安县、秭归县、阳新县六类700(元/亩),6000(元/人)竹山县、房县、郧西县、竹溪县、罗田县、英山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兴山县、五峰土家自治县、长阳土家自治县、巴东县、来凤县、鹤峰县、咸丰县、宣恩

县、保康县、、利川市、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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