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发布时间:2018-07-02 05: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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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朱熹生活的南宋初期,国内各种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已十分尖锐,对外有北方金贵族集团的入侵,对内有南宋政权的腐败与无能和不断爆发各种形式的农民起义。针对当时内外患忧的时局,从维护封建王朝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从理学上提出和阐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唯心主义思想。
一、朱熹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哲学宇宙观。
首先,他从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出发,将“理”看成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它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是自然界的主宰,它是人类社会最高精神的本体;“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变就构成“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自然界的人自然是“理”与“气”的混合物,“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在人性上称作“天地之性”。“气”在人性上则表现为“气质之性”,它含有为恶的危险性,即“人欲”。“圣人君师”是“无人欲之私”的,所以才具有主宰人类社会的神圣资格,封建皇帝便成了“理”在人间的杰出代表者。他们的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谁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他认为人间的忠孝仁义、三纲五常这些道德伦理观念是千古不变的,是上天规定下来的,是天理的组成部分,那么人间的立法和司法当然必须以“天理”作为指导。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一切措施、方法,如德、礼、政、刑,其目的无非就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曰“存天理,灭人欲”。一方面,因为人们的“气质之性”不同,因而“人欲”的多少也不同,所以要针对性运用德、礼、政、刑四项措施,逐渐改善人们的道德面貌,针对屡教不改者只能以刑罚严惩之,决不能心慈手软。但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尽绝“为恶之心”,因此,根本的措施还是教化。促使人们改恶从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最高准则和标准,是先天地而生的,它是世间万物的本源,是千古永恒的真理,它是理学的最高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