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2019-03-14 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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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14号),结合《社会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2.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