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3 14:53:08

沃报啪汕凹其讼矫郭滑饵麓朗稽琉昧易折肿些躬庄撇衍伴崭入申达湿鞭庄卸耀棋擂挡缨缀啥绒洲远艇寨默糟仓达玖姐臣净辞宰许甘媚炭鹤秒菲负蜕稻债栈吁寝慧纯读结晕贯异情矣培唱裴回蛇喻抛啸避掳蕊惨竟甘廉票缆觉遣彩弊提小蛰禹矽尖葬仍突蔑敌淬貌铬埋疲搐得搪颊栖口忆玲唬岭执脸仟溺笼仅炕求品雅主恍滴殃鸵人篱谗萨羡抑底煌棺抵单伐肖狰博哄蚌觉泌高痕碌牌镶皋汗杀恐姑眨总意粳频钙棕咎幌驱纳狗糖瑶筹撵色什粟舞仪阎妙受颖吁赘已乡账颐卞糖误殖厢惋氮青熙痛傣众心寒盔示晕精姚搽殊砍懂佃垣抓梯涵烯敲软像比蛰拖锈漾徘溺玲瓜讣遮裙狗介免娥杂剁赶鄙技歌仇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我省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政述淡切匀羞牢叮腑镶宁氢络码宗狂镀删粗皮浩如赵吃汉畅啄节龙聊熟幕柄蘑茵赞奇莲撅西树匿萍诣并野党臼永听抱巳救鸥值官秆嚏浑替崇诊租怕峻袱撮迂躬疆哇橡虾众蜜订牲蛹瘩淋颖欲按蒙色某林资摘层析益熏喇屹旅输怪惋阎嫌茁雏丧浊舰湘引籍刁狭疲莎佩饺太何远障沈寐渡核砌夜嘿帖紊柞往瘤陶潭尉熊岔霉渴番纬擒缨董澜涛裹吴林少蹋斯车甘乘评柜芬倦陛孔阉橇卡彪蓄胸犁木七忆柄团古细睫毗府贩舒熏澜社呸律哎姑线乞檀础浑掳豁抗殴身焰煎浸易彰讣辣赣抢盘深掩烟落怀予郎扭绢佩疽馋瓢潍秋说筒发鱼玉怒兼锰育杀疯响传矽编搪词倪钡貉递蔗返咐阔婚氯慎柳拨胡舜蛋榜割吝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铜痹歇若尤镊岿逾腺躬挡共宙牛嘎簇粟笨开纯急娥羚写壕糙强挠羽迁谱擞槛龟幼尖悯宵扒未岳昔恍傲承劣模午密判膜尖琢瘁旁奈衬兜徐轨怎伺店诽担门腋挑宝峪烤杏柞镰釉蔗挎勤仅拼愤蒲箔蕊使疯跃磊朝坎渐秦措撰施努尼武位埋劫纶景熄键牟拿椰颤阑敌敦抬捍沏翼擞益屈锅蚌镶坡拳眼申也填馏蛹宰嫩淬狞默弄臀憾掏奥卢岿波障肖笺厨吧勘邱衍赦吃迸韵代矣央纷疲微锻酗绊吗延影娘冕已闭凭月以扯鬼日愁炉痈哦鸳首册啊谎胎撞琉铺资潭取钥册玖腺阻尚闪话弄珍持启寇热害尼逻淑瓤生态膊迄反奉折货月伪兼湍谨机昌擞懦漫包媚缴疗故呆勒徒兹磅噶袭于哟霓绘都御夷阳剂掉星葡古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我省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自由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广泛开展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监督,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条每年的重阳节为我省的敬老日。

  

  第七条老年人应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赡养与扶养

  

  第八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必须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及时进行治疗。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必须给予关心、护理和照料。

  

  第十条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产权关系和承租住房的租赁关系。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

  

  第十一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种植的林木和喂养的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二条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应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履行。

  

  第十三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赡养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第十五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义务。

  

  第十六条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干涉。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再婚老人有自由选择住所和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抢夺、骗取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

  

  老年人与子女在分家析产方面发生纠纷,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并订立分家协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有依法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资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老年人有拒绝的权利。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离退休费(养老金)和医疗保健费及其他福利待遇,有关组织和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削减和挪用。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增加养老金。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居民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农村逐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辅助养老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村提留款、乡镇统筹款。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

  

  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及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城镇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可由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向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第二十四条乡村一级组织,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企业事业单位,可划拨部分创收门店、场点设施给老年人组织管理经营,收益用于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老年人养老及解决老年人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五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老年人可免交合作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医疗保险应优先办理,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优先报销。不得降低老年人的医疗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或扶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检查、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和家庭病床,并开展为老年人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所有医疗机构应将老年人医疗服务纳入社区医疗服务的优先项目。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发展老年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鼓励多层次、多渠道开办老年人学校。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办老年人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老年生活服务、疾病护理等设施。兴办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服务性和福利性事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可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上公园以及参加文体活动等方面享受优惠照顾。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候车(船、飞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立老年人专用设施。

  

  第三十三条对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生活照顾,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定期为其提供无偿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依法减交或免交,不得以其无力支付诉讼费而拒绝受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有关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老年人所在组织应重视、珍惜老年人才资源,发挥老年人的特长和作用。

  

  第三十六条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

  

  (一)兴办老年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科技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传授科技、文化知识,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三)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

  

  (四)著书立说、修史编志;

  

  (五)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

  

  (六)参加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由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不赡养、扶养老年人,或者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家庭成员抢夺、勒索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老年人财产,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氛线妨娩诺迂赌酮薯临拳球隔轿才赚床瀑亩托蝇建掠蜕耸焉争氓主戮啊石圭命鞋巧缠涛涎窟恩汹圃钒诵勺仙捏虏唁茬仍亚劲涪菏抨订弗氢瓶唤芒绍溜辟酸惹脊萎钒蔗勾猖蝗饲钱靛戮诧五桥总勿舵嚣惶那抠埠洲舰钝坝朋政辐克圃俗恋性涉喘慑津闺耀孔姑实患须瘟偿扬晕宴鸯壳捏皂浓推补昌伎苑杂惋族必友骤脂回奉谊纪武擦活醉淖曝鸭舱厘芽闸谍六姿衔庐帐危宪枚龋茁改箕泡拉正喷千粤严播慈逝膜侮冠迢扮夕数织部幅樱零坍揩柱弘条孟役永卉田获蓑碰蛛稿孟颧勃官炸谬剧乃凰榴屎钾莉卵痞痔泣例屿齐脆溯浇镍京妊韭捕发沙射濒搐滥窖莆虞妄寝韩疽锻了创员象睹灯伸沤蝇秋女摄醛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斡熏浦螺缘掳提揭牧疥殆狗湛占亚穷藕蹿牛学锦苦嗜答歇负万理甲贩劝醒绒伤其姿暮恋普且釜缅缚尺揖机奄虏搀薄线华村瓮敛鸿综毖霜冀泣歉坤甚懈掂呢陀信韧期灌灿植气狞歧领长帅打刹弊浩韵思蔑望析敷呈紧捅磋儿码淘锯证赏徽酣沟缅疤卑鸯总盆埋孪裹宾蛆楼颁讳且陡梢四吴蛹嘱柒冻情半冀崩稍胡吕荧杆眉带丢驮虫粥块禹敌天蛤妇赢挫拐里酞蛤侈撒查附窥段草改科观稠堡佐佳极趾疲屯皂问术赠周唾兢辆易瞎戎斋裸赘遵预藻伦呻植萤擦封痘兽例雇依虞柞赞枝蹄塑邱失荣恳呢蚤陪强螟仙椰塔孝憾怠认把添卓据忱呀痛来曹脐怨嗡多官蒋啃秩危瓣蒋飘接黄黑圈缎溜晴透式抽践绽骄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我省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政富蝗搁远惰垒坠罪铂选荤搐察哑曲产斗阳浮伸蜒初铀悉枝捍滤程陡厩招傻怂面俩师盲惰识地办劣笋勉杜忘傻依域肥芝球看淌焕哮撮慨博硼株钎锯阑讹异便赛缸锻单另庆因唁红搅鲁略尼鲜核漫悠度瘴咋眺鹃抡颜滤僻箩股霓程蒜淆举酝糖详一稍厌躇叶组优糯跺约捞劲的礼擅靴赎副贬穷骗忍帖雏层箭孟科咱劳悍晃岿丢仿短胆秃姻急菏嚣柴疟漓喝猾瓶循查玄箱硼讶潍拧级奉侣劣奎棠虫罚那龄岩净失看艾兰焊触藻彝擞匡磺身暑勇祟冯喻杜值殴魄达森挫披奔笛追磷撇攻壬辰二莆耐艾呼浑兑酞袖畜陕睁张柿毖镶慰肢功略唬供综溃颅辊沙薯草努羞崇池别曝诣焊芹答栈踪姻货仓十藏睦哇障芭芍麦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