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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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现任成员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条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四条由现任主席团全体成员和各部部长成立选举委员会。第五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新一届各级干部职位的数目;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六条每次选举之前对选民进行一次登记,并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
第七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主席团和中层干部的候选人,按照主席团推荐、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第九条主席团和中层干部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的名额。
第十条会长候选人和副会长候选人从大二年级的干部中产生;会长助理候选人和中层干部候选人从大一年级的云南许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中产生。
竞选会长的候选人同时也可以竞选副会长,选举会长助理的候选人同时也可以竞选中层干部,选举结果就高不就低。
第十一条主席团应选人数七名,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4名,会长助理四名。
各部门干部一般应选人数为三名,特殊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向选举委员会提请申请增加或者减少应选人名额。

第十二条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五章选举的程序
第十三条主席团和中层干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十四条在选民进行选举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借有效证件领取选票。
第十五条主席团的选举应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中层干部的选举各部门在选举委员会的监督下召开部门选举会议;同时为不方便的选民设置流动投票箱。
第十六条主席团的选举和中层干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十七条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二十一条在选民选举中层干部时,各部门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按照得票数确定当选职位,票数最高者当选部长,其他候选人当选副部长,直到满足应选人数的数目要求。
在选民选举主席团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
效。选举会长时,以得票最多者当选。选举会长助理时,以得票最多者前两名当选。选举副会长时,以得票最多者前四名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二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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