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情况说明范文

发布时间:2020-10-04 18:39:05

事件情况说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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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说明

  报案材料

  举报人:禾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守剑

  联系人:汪跃涛

  联系:

  被举报人:尤宝平,男,号:    ,自20168月至20166月期间系举报人公司合作伙伴   联系:

  案由:被举报人涉嫌诈骗举报人2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66月,举报人在正常开展贸易业务过程中,由于有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的需求,而举报人公司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通过举报人公司法人代表易守剑的同学翔鸿的介绍,认识了彼时任三友物流公司财务总监的被举报人尤宝平咨询业务情况。尤宝平在业务咨询的过程中,了解到举报人公司彼时拥有可观的现金和业务量,提出可以在这基础上增加被举报人公司的业务收入,具体业务是在正常贸易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可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在、的银行关系,顺带做银行回报业务方面的投资。基于增加理财收入的想法,举报人法人代表易守剑、举报人公司股东罗永强与被举报人尤宝平于20167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尤宝平

  负责具体理财业务,举报人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尤宝平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提取业务分成,并在合作期间固定领取每月2万元的费用。

  被举报人与20168月与举报人公司合作业务,利用举报人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展开投资理财业务,由被举报人负责业务拓展。在初期的合作期间,业务合作顺利,被举报人凭借其出色的专业能力获得举报人信任。在取得这份信任后,被举报人于2016528日编造了一笔业务,借款2000万元给大旗盛鑫贸易在华夏银行武侯支行转贷款,期限7天,被举报人负责具体业务手续,账款由举报人公司转给大旗盛鑫贸易。在做此业务时,尤宝平选准时机,利用举报人风控人员汪跃涛有事抽不开身的机会,向举报人申请独自去做这笔业务,基于信任的原因,举报人同意了,但要求尤宝平完善手续。第二天,举报人要求尤宝平将业务手续交回公司,尤宝平借故拖延,说等他假期从旅游回来交。 第四天时,即61日,被举报人突然告知举报人该笔转贷款出了问题,无法还回来,并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被举报人了解真实情况,且不交回业务手续,并信誓旦旦提出多种追回资金的方案。当时,举报人不清楚尤宝平私自将这笔公司款项转入自己账户,就责成尤宝平尽快解决回款事项。后来经过一段时间,举报人逐渐发现了尤宝平所说的诸多疑点,追款情况不乐观,举报人开始调查情况。经举报人调查,大旗盛鑫贸易已在530日将这笔款项转入被举报人尤宝平私人账户,而据大旗鑫盛贸易公司经办人唐小芊说,尤宝平出示了举报人给尤宝平的委托收款授权书,

  但未留档。而尤宝平于61日突然告知举报人由于银行不续贷,借款出了问题,收不回来。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行为利用举报人的信任,伪造委托收款授权书,然后私自将款项转到自己的账户,却告知举报人业务出了问题无法收回,自己非法侵占举报人钱款,数额巨大,构成了诈骗犯罪。

  通过这一系列的事件,举报人有理由相信被举报人对此事经过精心策划,一开始全心全力做好合作业绩,博得举报人信任,处心积虑,寻找诈骗时机,在时机成熟时,利用举报人的信任和疏忽,通过诈骗手段侵占举报人巨款,并试图将举报人视线引向别处,混淆视听,其行为极其恶劣,为举报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以上材料所述诈骗事情,举报人一开始被蒙在鼓里,随着举报人开始清查整件事件,发现被举报人巨大嫌疑时,被举报人尤宝平主动找到举报人,说自己遇到了困难,承认挪用了公司资金,希望能看在过去情分上私了此事。由于举报人被诈骗巨款,经营十分困难,曾多次向举报人催要款项,被举报人利用举报人的资金困难,提出对以上材料所述的2000万元诈骗款项补签借条为条件,再反向借给举报人200万元,借款签订时间为2016428日。 举报人基于对债务的确认以及自身迫不得已的困难情况,不得已接受了此条件,并还寄希望于被举报人日后主动归还款项,因此与被举报人补签了此借条,当时还有两个人证申文彪和汪跃涛在现场知晓情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举报人发现被举报人涉嫌多起资金纠纷,目前处于检察院的案件之中,根本没有归还款项的意思。举报人仁至义尽,被逼上

  绝路,但被举报人处心积虑,不但不归还款项,还利用举报人的困难提出非分条件,意图将此事件复杂化。

  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了严重的经济犯罪,顾举报人特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予以立案,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举报人:禾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6716

  关于尤宝平涉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   :罗永强  性别: 男  民族: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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