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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发布时间:2010-11-24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引导农民步入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只有遵从相关的税收制度,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才能长期健康发展。
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
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详细的解释。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I.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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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则详细规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3.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但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农户”税收筹划
1.公司作为农业生产者
现行税收政策对如何认定自行生产并未明确,税收征管中取决于执法税务机关的决定,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很大筹划机会。所以,在与农户台作时,公司应充分地考虑自己符合农业生产者,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1: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最大的农业龙头企业,是
“公司
+农户”模式的代表,其“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由养户提供场地,负责饲养,温氏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肉猪(鸡)由公司包销,销售所得扣除公司提供的猪(鸡)苗、饲料、药物等成本后剩余部分(毛利)归农户所有。
分析:
“公司+农户”运作可以理解为委托养殖,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主要养殖成本由公司出,对受托养殖农户支付劳务费,公司收回肉猪(鸡)、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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