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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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项目
1、对在读期间学习成绩、毕业论文及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2、对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且在各级研究生会担任职务的研究生可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3、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可授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
4、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可授予“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
5、对研究生在读期间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相关条例规定可颁发专项奖学金;6、对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研究生科研奖励”
7、对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研究生竞赛奖”
8对在研究生管理和培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院(部)授予“研究生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章奖励的实施

第一节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威信,综合素质高,并且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党团组织和行政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热心为同学服务,对所担负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工作成绩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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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刻苦的学习态度,成绩优异,公共课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专业课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
4、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读期间发表1篇省级以上论文(包括省级),在学位论文科研工作阶段表现突出,论文成绩优秀或参加重大科研课题,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会同党总支依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指标数组织推荐,研究生院审核获奖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在每年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完成后进行。第六条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名额和奖励方式
1、优秀毕业生推荐指标由研究生院原则上按各学院每年毕业生人数的3%确定,下达到各学院(部)
2、各学院(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掌握,宁缺勿滥。
3、奖励方式实行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存入个人档案,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节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威信,综合素质高,并且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在读期间公共课平均分在75分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平均分应在80分以上,学位论文必须达到优秀;
3、工作能够积极主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出色完成任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协调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且工作成绩显著;
4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校、(部)研究生会和班级班长等学生干部;5、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应是当年毕业研究生。第八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会同院党委(党总支)依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指标数组织推荐,研究生院审核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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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时间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在每年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完成后进行。第十条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名额和奖励方式
1、优秀研究生干部推荐指标由研究生院原则上按各学院每年毕业生人数的3%确定,下达到各学院(部)
2、各学院(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掌握,宁缺毋滥。
3、奖励方式实行学校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存入个人档案,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原则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第十二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对象及数量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范围主要为评选年份的前一学年度我校博士学位获得者所做的博士学位论文。在此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每年评选出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3篇。
第十三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及基本要求
1、选题具有开创性、前沿性,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规格严格,反映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在读期间理农医类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含核心期刊)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3(含3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被SCISSCIEIISTP检索。文科类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专刊、增刊)上发3篇(含3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6、论文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的机密;7、论文必须用中文(英文)撰写。第十四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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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科推荐。各博士学位授权点每年原则上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1篇本学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博士点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根据学校确定的初选名额进行初选(初选评议时可根据情况考虑邀请校外专家参加)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选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材料包括初选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的成果复印件,填写《延边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审批表》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复评。听取论文撰写者或其导师对论文内容及所获成果所作的简要介绍,并对论文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该年度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4、争议期。为增加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设立为期30天的争议期。在争议期内,公布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2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对有争议意见的优秀博士论文,将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复议。
5批准。争议期结束后,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延边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第十五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表彰与奖励1、校长签发嘉奖令,在全校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2、学校奖励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2000元奖金;3、学校从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遴选、推荐参加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4、如当选为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校奖励论文作者和导师每人5000元奖金;
5、如当选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校奖励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100000元奖金,另给予指导教师科研启动基金100000元;
6、获奖情况记入博士生档案,同时记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
7、导师指导的博士生获得各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可作为其评定职称和岗位定级时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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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对象及比例
参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者,应为按期或提前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优秀论文的评选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年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
第十七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及基本要求
参评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及论文答辩结果均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1论文作者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威信,综合素质高,并且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内,具有前沿性,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3、在理论或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果,达到本学科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论文格式规范;
5、在读期间理工农医类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专刊、增刊)上发表3篇(含3篇)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人文社科类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专刊、增刊)上发表2篇(含2篇)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十八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程序
1、论文作者经答辩委员会推荐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延边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审批表》,提交参评论文和有关材料。
2、各学院(部)聘请两名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若两名专家均同意评为优秀论文,论文答辩委员会方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答辩委员会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初选。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者,方可向学校推荐。
4、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产生入选名单,由研究生院予以公示。
5、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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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6、异议期结束后,由主管校长批准确定延边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正式公布,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延边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措施
颁发“延边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同时奖励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1000元奖金,给予指导教师证书。

第五节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专项奖学金是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出资为研究生设立的奖学金(如林民镐奖学金、成宝奖学金、三星奖学金等),依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学年评定结果,统筹考虑,择优评出。
第二十一条评选办法
1、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推举候选人;2、导师组商议后将候选人推荐到学院(部)
3、各学院(部)对被推荐人进行评选后,将评选结果及材料报送研究生院。4、研究生院审核,报送校主管校长批准。第二十二条奖励名额和奖励方式
1、各专项奖学金推荐指标由研究生院原则上根据各专项奖学金出资人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确定,下达到各学院(部)
2、各学院(部)严格按照各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掌握,宁缺毋滥。3、奖励方式实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节研究生科研奖励

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积极性,激发研究生的创造性,活跃学术氛围,培养高质量的创新人才,结合我校实际,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评选对象
凡我校在册研究生(非在职博士生、硕士生)均可参加研究生科研奖的评选。第二十五条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1、评选条件:参加评选的研究生,应思想健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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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并以延边大学名义完成如下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科研奖、主持科研项目、获发明专利等(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要求本人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可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
SCISSCIEIISTP权威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项(署名前三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每人奖500元。
第二十六条科研成果认定
按照“延边大学科研成果核定办法”“延边大学科研处核心期刊要目”(以科研处科研成果认定标准)认定研究生科研成果级别。
第二十七条评选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评选采取本人申请并填写《延边大学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登记表》,由各学院(部)、学科初审并签署意见,然后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审核,并进行奖励。

第七节研究生竞赛奖

第二十八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综合素质,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展现学校实力和水平,为校争光,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研究生竞赛奖。
第二十九条评选对象
凡我校在册的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含博士生、硕士生)均可参加评选。第三十条评选条件及奖励
1、评选条件:对在省级和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包括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等,一般性、非权威性民间组织不列入参评范围)获得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研究生,给予“研究生竞赛奖”。
2、奖励:对在省级和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研究生,按其名次(或奖励等级)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成绩的认定
依据竞赛获奖批文和获奖证书(原件)认定研究生竞赛成绩。第三十二条评选办法
研究生竞赛奖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评选采取本人申请并填写《延边大学研究生竞赛奖登记表》,由各学院(部)初审并签署意见,然后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审核,并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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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研究生先进工作单位

第三十三条评选条件
1、能够积极支持和按时完成研究生院的各项工作,工作中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服务意识强,各种工作井井有条,档案齐全完备,能够积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适时开展各种学术、文体活动,效果显著。
2、能够积极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能够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生参与率高,气氛活跃,成绩显著,集体荣誉感强。
3、本院(部)研究生在读期间能够遵守校规校纪,无重大违纪、违法事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获得各种奖励的候选人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公示初选结果,议期后正式公布获奖结果。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延边大学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内委托培养、计划外自筹经费等各类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个人奖励的评定: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3、有违反学术道德,在学术科研中有剽窃行为者;4、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6、延期毕业者。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条例自20069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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