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5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119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3]82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3]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薪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号)和国务院、山西省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支持力度,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一)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 1 / 3





实现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增长率、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须逐年提高。(牵头单位: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加强货币政策工具指引。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增加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制定细化“两个不低于”目标的考核措施,并将总体目标任务和具体考核要求分解落实到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考核,按月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完成“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方可享受市场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法人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责任单位:银监分局)
(四)实施风险补偿与奖励。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通过风险补偿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风险代偿损失给予补助,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中小企业局、银监分局)
二、大力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五)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六项机制”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金融监管要求,细化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和资源 2 / 3





配置力度,不断提升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单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分局,同时抄送相关机构、部门。(责任单位: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产品。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加大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力度,研发类似助保贷业务等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和产品组合。全面提供集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为一体的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创新小微企业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可转让林权和土地承包权抵押、仓单质押、应收款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订单融资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创新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方式,向抵押、信用、担保多种贷款形式并重转变。(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营销模式。加大对专业市场、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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