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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优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机制,提高扶贫资金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资金整合、项目选定、项目库建设、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项目资金申请使用、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资金审核、报账等环节的规范机制。
第三条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项目库和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改等部门进行资金的分配下达工作。
县扶贫、发改会同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商等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围绕脱贫攻坚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抓好具体项目实施并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负责。

县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封丘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统筹整合市级相关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债券扶贫资金,社会捐助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的结余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第三章资金整合
第六条县财政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指标文件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按照《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35〕号)相关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向县政府报批统筹整合,并完成资金整合手续的办理,将资金归集到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
第七条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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