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时间:2023-04-14 01:23:11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__关于审理买卖合同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xx331日由最高__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xx7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xx7最高__关于审理买卖合同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xx331日最高__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__件,根据《中华人民__民法通则》、《中华人民__合同法》、《中华人民__物权法》、《中华人民__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__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__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__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__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__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__应予支持。第四条__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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