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信用卡预授权超额套现事件引发的合规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0-08-02 10:12:13

由信用卡预授权超额套现事件引发的合规问题思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李雅薇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期】2014(000)008

【总页数】3

【文献来源】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china-credit-card_thesis/0201256614097.html

近期,由信用卡预授权交易引发的超额套现事件引起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据媒体报道,浙江、福建等省部分持卡人通过向信用卡内存入大额溢缴款,利用预授权完成交易需在预授权金额115%范围内予以付款承兑的业务特性,与部分商户勾结,合谋套取发卡银行额外信用额度。有业内人士估算,全国范围内涉案金额可能达百亿元。

根据银联的规则设置,POS开通预授权后金额可以超限15%。也就是说,无论持卡人信用卡额度大小,如果往卡里存了100万,他最终可以通过预授权交易消费115万。倘若持卡人利用这个规则套现,假设银行核发的信用额度为1万元,则持卡人存入100万元可以多套出15万元,其中14万元为超出其信用额度额外套取的资金;存入1000万元可以多套出150万元,额外套取发卡银行资金达149万元。持卡人的这一行为大大增大了发卡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在这种情况下,暂且不论持卡人恶意套现给银行带来的资金成本损失,如果发生了持卡人大规模套现后拒不归还或者利用他人卡片信息制作伪卡发生的盗刷行为,由此导致的资金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该事件中,究竟是银联的规则设置出现了漏洞,还是收单机构对预授权商户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发卡行对持卡人资质审核不够严格,还是发卡行的交易监控差强人意?本文将从法律合规角度对此展开详尽的分析。

一、超限规则的渊源

对超出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用卡收取一定的超限费用是信用卡的国际惯例,国内大多数银行都采取了这个做法。从监管机构的政策来看, 1999年人民银行出台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21条规定: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对于超出银行批准的授信额度用卡这一行为是认可的。2011年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这一规则进一步规范: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等。以上可以明确的是:一是超限功能的开通需要经过持卡人本人申请;二是持卡人具体可用的超限额度监管机构未设定统一标准;三是未经申请擅自为持卡人开通超限服务的禁收超限费。

由信用卡预授权超额套现事件引发的合规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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