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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811819


证券承销的规则(新编版
STANDARDCONTRACTSAMPLE


(合同范本


方:____________________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6610


合同书|YB-HT-046610
证券合同

证券承销的规则(新编版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遣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四,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股票发行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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